第二节 供给制、工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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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对入城接管的各级党、政、军机关和各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文教
事业的部分工作人员(俗称入城干部),仍实行供给制,按其所任职务及健康状况分
大灶、中灶、小灶3种;根据国家统一规定供给,衣服、生活用品及幼儿保育等待遇,
亦视职级高低而不一。 1952年3月增加了津贴费。1953年改为包干制。1954年11月,
又陆续改为工资制,干部工资等级视其现有职务并适当参照资历予以评定,每一职务
等级含有数级,不同职务的级别可有交叉。1955年7月,267名入城干部全部改行工资
制。
对解放初期参加工作的小学教师,则实行工资制,以小米为工资基数,每人每月
110~140斤,按市价折付现金。1952年领取此种工资者有933名。
1952年6月前, 崂山地区的留用人员、私营企业职工,仍实行原有的工资制。工
资额折合为胜利折实工资分(按煤、 面、油、盐、布5种实物的市价计算),每月再
换算为现金发给。1952年7月1日,对崂山地区施行的多种工资制进行改革,工人改为
8级工资制, 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改为职务等级工资制。改革后,全民所有制企
业职工的月均工资比1951年的月均工资增加2.50~23.25元, 其中工业职工月增23
.25元,基本建设职工月增6.50元,运输邮电职工月增2.50元,商业、饮食业、服
务业职工月增10.00元 (据 《崂山县统计年鉴·全民所有制职工年均工资(1949~
1980) 》整理)。1955年7月,原留用人员及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工资等级,
亦按不同职务评定。对超出等级工资额的部分,予以保留(名曰保留工资)。
1956年4月,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实行地区分类,崂山郊区定为4类。是年增加
工资总额58.4万元,全民所有制职工年均工资481元,比1955年年均工资增加43元。
其中,崂山郊区区级机关的170名工作人员,有73名各升一级工资,人均月增工资额3
.26元。至此,崂山郊区工资制度遂告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