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旧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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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工人实行月薪、日薪的两种形式。学徒工由企业主供食宿,年终付给少
量“花红”(一次性报酬),熟练工则随行业、工种之不同,各有差异,然其收入多
不足养家糊口。
解放前,在崂山地区的青岛市政府的区级公教人员,原先实行月薪制,以银元为
单位,民国25年(1936年)后改为“法币”。据《青岛市行政统计汇编》载:民国20
年(1931年) ,公安局职员月薪:科长250元,勤务警察长225元,科员140元,督察
员100元, 拘留所长70元,办事员60元,巡官50元,稽察员40元,书记20~40元。另
据《青岛教育概览·教师待遇事项》载:民国23年(1934年),“乡区(即崂山地区,
编者注)高级每月约31元,初级每月约28元”。又据《青岛市公安局要览》载:民国
25年(1936年)饷工(即工资):一等警长21元,二等警长19元,三等警长17元,一
等警士15元,二等警士14元,三等警士13元,实习警10元。
复据青岛市档案馆存《敌伪组织青岛地方法院》载:民国32年(1943年),日伪
青岛地方法院李村分院及李村分院检察处人员,分别实行官俸、雇员薪、乡资等月薪
制,均以伪联合准备银行纸币元为单位。日伪青岛地方法院李村分院:推事兼院长,
荐任官俸240元; 书记官,委任官俸55~80元;雇员,雇员薪24元;执行员,雇员薪
20元;庭丁,乡资18元;公役,乡资15元。日伪青岛地方法院李村分院检察处:检察
官, 荐任官俸240元;书记官,委任官俸80元;雇员,雇员薪24元;检验员,雇员薪
20元;警长,饷项30元;法警,饷项21元;公役,乡资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