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徒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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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企业主雇用工人后,视工种繁简,确定2~3年学徒期。手艺活(专业技
术)还需“拜师学艺”,并延长学徒期。学徒期间,企业主只供食宿,无福利待遇可
言。徒工除每日劳动十几小时外,还需为企业主或师傅无偿地从事家务劳动或生活服
务。期满后酌定日薪或月薪。名曰“培训”,实则剥削。
解放初期,仍实行徒工制。域内就业人数每年仅数十名,然政府重视徒工培训,
增加了生活费及劳保用品。1956年为社会招工的开端,之后所招收的徒工均予培训。
培训期规定为1~3年。熟练工无培训期,仅有试用期半年。专业技术工则由企业组织
并签订《师徒合同》,由熟练的技术工人固定培训。职工较多的工厂,还举办徒工培
训班,进行厂史、厂风、厂纪及有关技术教育,尔后编入班组跟班培训。培训期满并
经技术考核合格后,转正定级,领取相应的工资。1956年、1971年、1980年为培训高
峰年,分别培训2411名、1687名、2341名。
1981年起,除企业照常实施徒工培训外,还由崂山县劳动局举办培训班,对司炉
工、起重工、电工等特殊工种进行培训。到1987年,共办各种培训班计45期,为县办
企业和乡镇企业培训特殊技工2879名。所培训之人员,经考核合格者发给证件,无证
者不准上岗操作。 其中,1981年4月培训司炉工433名;1982年8月培训水质分析员47
名; 1983年6月培训起重工150名,同年7月培训电工94名;1985~1987年培训电焊工
550名、登高架设工157名、化验员165名。
1983年起,用工制度改为合同工制后,徒工培训期改为1~2年。1986年起,徒工
改名培训生,以政治、文化考试的办法招生。培训期间,培训生向企业交纳培训费10
~20元,企业发给生活费。培训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后,办理就工手续,确定工资级别,
升为正式工人。是年,全县招生688名。1987年又招生466名,占当年招工、招生总数
的64%。
对城镇待业青年就业前的培训,由1980年2月起设立的崂山县劳动服务公司安排。
1982年1月开办招待所、青年饭店、家具土产门市部。1983年4月,又设房屋维修粉刷
油漆组。通过上述途径,培训了待业青年300多名,先后安置待业青年145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