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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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55年7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后,全区适龄青年积极响应,涌现
出许多兄弟争相入伍,父母送子参军的事迹。适龄青年应征入伍后,政府对其家属在
政治、经济等方面给予较高待遇。从1950年起,对烈军属实行代耕、优待劳动日或工
分等办法,以保证不降低军人家属的生活水平,解除了现役军人后顾之忧。逢年过节,
各级政府组织群众给军属送光荣灯、光荣匾,贴春联,热情慰问。各级政府还经常召
开报告会、座谈会、联欢会,以加强与军队和军属的联系。义务兵服役期满复员后,
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本人意愿,给予优先照顾和妥善安排。1955~1979年,共征
兵21580名(含女兵28名、滑翔兵2名)。1980年始在应届高中毕业生中选收飞行学员。
至1985年共选拔招收学员29名,同年征集新兵400名,其中仪仗兵8名、特征武警57名、
普通武警155名、坦克兵100名、海军潜艇兵3名、水兵76名、陆军女兵1名。1986年征
集新兵507名, 其中仪仗兵7名、特征武警40名、普通武警34名、海军潜水兵4名、水
兵29名、 海军陆勤兵30名、坦克兵243名、陆军120名。1987年共征集新兵467名,其
中海军潜水兵3名、 水兵40名、海军陆勤兵92名、装甲兵40名、空军陆勤兵70名、普
通武警106名、陆军12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