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纠正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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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崂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复查了1958~1961年审结的249件, 对定性不准、量
刑不当的予以纠正, 共改判38件,其中冤案1件、错案2件、事实不清的1件、畸重的
19件、偏重的7件、偏轻的8件。
1978~1979年, 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514件做了
全面复查, 其中的冤假错案全部纠正。原判反革命案104件,复查结果是:无罪的46
件, 减刑的2件,免予刑事处分的5件,改变性质的1件,维持原判的40件。原判普通
刑事案437件, 复查结果是:改判无罪的33件,减刑的40件,免予刑事处分的29件,
维持原判的335件。总计改判156件,为原判案件的28.83%。此外,还复查了在“文
化大革命” 前后提出申诉的21件,改判无罪的反革命案13件,改判普通刑事案4件,
免予刑事处分的2件,维持原判的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