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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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地区专设检察机构始于民国12年(1923年)12月,时青岛地方检察庭成立李
村分庭,对李村区域内的地方一审案件及初级上诉案件行使检察权。民国17年(1928
年)6月9日,青岛地方检察庭撤销,于青岛地方法院内设青岛市地方检察处。民国23
年(1934年) 将李村分庭命名为“青岛地方检察处李村分庭”,增设法官1人。第二
次日本侵占崂山地区后,原设李村分庭撤销,一切案件检察直接由日伪青岛市检察机
构办理。 民国32年(1943年)12月1日,日伪正式成立“青岛地方法院李村分院”,
内设检察处,有检察官1人、书记官1人、雇员2个、检验员1个、警长1人、法警5人、
公役2人。
崂山地区的人民检察机构始成立于1951年7月,名“青岛市人民检察署崂山分署”,
由崂山行政办事处公安局长兼任分署检察长, 另设专职工作人员3名。1954年12月15
日更名为“山东省青岛市崂山郊区人民检察院” , 内设“秘书”、“批捕起诉”、
“自行侦查” 3个组。1961年改称“崂山县人民检察院”。至1965年,崂山县人民检
察院共有在编8人: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1人、检察员4人、书记员2人。1967年3月,
“文化大革命” 中成立的县革命委员会下设“政法部”,公、检、法3机关合并,检
察工作业务归属政法部下设的法制组。1967年8月,检察业务被迫停止。1973年9月,
恢复崂山县公安局建制, 内设“检察股”,部分检察业务工作由该股承担。1978年6
月8日开始着手重建崂山县人民检察院,内设“办公室”、“审批组”、“法纪组”。
1979年2月1日正式对外办公, 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又于1980年1月14日成立
检察委员会。 是年2月,内部机构改设为“秘书股”、“刑事检察一股”、“刑事检
察二股” 、“法纪检察股”、“经济检察股”,9月又增设“监所检察股”。至1987
年底,崂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干警69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检察员39人、
助理检察员11人、书记员8人、法警2人、工勤3人、退居二线不任现职3人,内部机构
设“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
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技术科”、“政工科”和“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