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 消防 资料库:青岛县志库 章节:崂山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2/article/54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2/article/54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德、日侵占胶澳时期,警察局下设消防队,于李村设消防分队,专司李村区消防
事务。至民国11年(1922年),该分队有人员13名。中国收回胶澳后,将李村消防分
队人员撤回市消防队, 只留3名警察守摊。民国22年(1933年)前后,在李村又设了
消防分组,设员11名,增加了部分消防设备。
    建国后, 崂山地区的消防工作由公安局治安股设专人负责。1980年3月,崂山县
公安局设消防股。1984年改称消防科。至1987年,全县有重点防火单位28个、企业专
职消防干部7人、专职消防队3个、消防队员38人,义务消防队127个、消防队员889人。
县公安局消防科于1983年8月配备轻便消防吉普车1辆,专职消防队共配有水罐车4部、
轻便消防吉普车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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