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社会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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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容散兵游勇、遣送外地逃亡来崂山的地主恶霸分子
解放初期,崂山地区有大批的流亡地霸和散兵游勇。这些人经常打家劫舍,扰乱
社会秩序。 有的加入匪特组织,进行破坏活动。公安机关于1949年6月结合对解放前
保甲人员的集训,收容散兵游勇、遣送逃亡地霸和游杂人员共8254名,收缴长枪百余
支、手枪68支、掷弹筒2个和其他物资1宗。
二、户籍管理
1953年通过第一次人口普查,崂山郊区人民政府公安局建立了常住人口登记和出
生、死亡、迁入4项变动登记制度,进行了人口统计和迁移证签发等项工作。1955年6
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性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下达之后,户口管理工作从制度
和措施方面得到进一步完善,基层户籍工作一直由驻各乡镇派出所管理,未设派出所
的地方, 由乡镇文书或专职户籍员管理。到1987年底,除上马镇由1名文书负责管理
户口外,其他12处乡镇均由派出所管理。
三、特种行业管理
解放后,为了加强对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及时地发现和有力地打击各种犯罪活
动,1951年,公安机关对旅店业、刻字书店业、旧货业、修理业等进行了登记。1964
年8月, 根据山东省人民委员会颁布的《特种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特
种行业的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调查和整顿。自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
国家各项政策的改革开放,特种行业发展较快。1987年,全县已有特种行业163处。
四、危险物品管理
解放后,公安机关即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
品实行了严格管理。1963年初,崂山县公安局与县武装部、农业局、水利局、商业局、
计委和供销社等部门共同对全县存有爆炸、 易燃及农药等危险物品的187个大队、96
个厂企单位进行了全面检查。1985年,全县有炸药厂1处、炸药库12处和烟花爆竹厂2
处。自1978年以来,崂山县公安局对上述单位的安全保卫,每年结合重要节日定期进
行3次安全检查, 对危险物品的制造、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都有严格的审批手
续和管理制度。1984~1985年,全县共配备和训练爆破员454名。
1950~1951年, 公安机关曾将全县猎枪全部收缴。1962年7月,先后两次对小口
径枪和猎枪进行了调查摸底和登记, 全县共有土、猎枪510支。1982年,崂山县公安
局共审验土、猎枪1300余支,其中审验合格已正式发证的841支。
五、自行车管理
1979年11月,成立崂出县公安局非机动车管理所,各乡镇配有非机动车管理员,
对自行车实行了统一管理。1979年,全县有自行车101474辆。1982年10月,对轻便摩
托车实行管理,当时有轻便摩托车70辆。到1987年底,全县有轻便摩托车8315辆、自
行车227652辆。
六、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即“四类分子”)监督改造
崂山的监改工作是从1951年开始的。根据公安部1952年公布的《管制反革命分子
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镇反斗争,对那些有历史罪恶的,解放后仍无悔改表现,又
有现行破坏活动和对社会主义制度不满的特务分子、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
头子、坚持反动立场的国民党军政官吏、地主、富农分子以及其他应予管制的分子,
依法实行了管制。至1953年底,共宣布管制各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473名。
1956年5月,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基层普选工作,将实行管制的四类分子全部放
到群众中进行评议审定。通过对1958名四类分子的评审,因表现好摘掉四类分子帽子
成为正式农业社员的503名,古总数的25.7%;表现一般评为候补社员的1174名,占
60.2%; 表现不好继续管制276名,占14.1%。到1956年10月上旬,对四类分子的
评审入社工作基本结束。同期,公安机关对其加强政策教育工作,促进了四类分子的
思想改造。评审中,破获刑事案件26起,另有50人坦白了自己隐瞒的政治历史问题。
这期间,公安机关收到各种揭发检举信360件,其中有反革命杀人嫌疑线索9件。
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工作,主要由当地派出所实施,基层治安保卫委员会协助
派出所实施工作计划。 监改措施中规定,四类分子要每月汇报1次他们执行思想改造
和生产计划的情况。对他们实行定期的评比升降制度,以社或生产大队为单位,每半
年1小评,年终进行1次总评。对其中表现好的,经群众评议通过,报请公安机关审查,
经县政府批准后给予摘掉帽子,表现差的继续戴帽监督改造。
1965年底,全县共有戴帽四类分子1898名。1979年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经崂山县
人民政府批准, 给1333名四类分子摘了帽。1982年6月,又为剩余的44名四类分子全
部摘掉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