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 纠正冤假错案 资料库:青岛县志库 章节:崂山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2/article/52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2/article/52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63年崂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复查了1958~1961年审结的249件, 对定性不准、量 刑不当的予以纠正, 共改判38件,其中冤案1件、错案2件、事实不清的1件、畸重的 19件、偏重的7件、偏轻的8件。 1978~1979年, 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514件做了 全面复查, 其中的冤假错案全部纠正。原判反革命案104件,复查结果是:无罪的46 件, 减刑的2件,免予刑事处分的5件,改变性质的1件,维持原判的40件。原判普通 刑事案437件, 复查结果是:改判无罪的33件,减刑的40件,免予刑事处分的29件, 维持原判的335件。总计改判156件,为原判案件的28.83%。此外,还复查了在“文 化大革命” 前后提出申诉的21件,改判无罪的反革命案13件,改判普通刑事案4件, 免予刑事处分的2件,维持原判的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