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民事审判 资料库:青岛县志库 章节:崂山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2/article/52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2/article/52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民事审判在1977年7月前,由民事审判员办理。1977年7月,法院设民事审判庭, 民事案由该庭办理。 1950~1987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1396件。 其中,婚姻家庭纠纷8340件,占73 .18%;财产纠纷案2568件,占22.53%;其他488件,占4.28%。在此期间,还接 待群众来访40267人次,处理人民来信17468件,调处一般的社会及家庭纠纷4882件。 民事审判工作,几经起落,其中1953年在贯彻婚姻法中,召开公开宣判大会25次,审 结婚姻家庭纠纷案235件,依法惩办妨害婚姻家庭、干涉婚姻自由及虐待妇女案25件。 1958年后,民事审判有所放松。1963年起虽有加强,但又片面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 尤其“文化大革命” 期间被一度削弱。1974~1977年仅审结573件。1978年以来强调 依法办事,严格地按照《婚姻法》、《民事诉讼法(试行)》、《继承法》的有关规 定,审结2929件,同时执行了陪审、辩护、合议、公开审理及上诉等法定程序,办案 质量逐步提高。仅在1985年,即防止矛盾激化案32件及毁坏公、私财产案1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