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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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在1977年7月前,由民事审判员办理。1977年7月,法院设民事审判庭,
民事案由该庭办理。
1950~1987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1396件。 其中,婚姻家庭纠纷8340件,占73
.18%;财产纠纷案2568件,占22.53%;其他488件,占4.28%。在此期间,还接
待群众来访40267人次,处理人民来信17468件,调处一般的社会及家庭纠纷4882件。
民事审判工作,几经起落,其中1953年在贯彻婚姻法中,召开公开宣判大会25次,审
结婚姻家庭纠纷案235件,依法惩办妨害婚姻家庭、干涉婚姻自由及虐待妇女案25件。
1958年后,民事审判有所放松。1963年起虽有加强,但又片面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
尤其“文化大革命” 期间被一度削弱。1974~1977年仅审结573件。1978年以来强调
依法办事,严格地按照《婚姻法》、《民事诉讼法(试行)》、《继承法》的有关规
定,审结2929件,同时执行了陪审、辩护、合议、公开审理及上诉等法定程序,办案
质量逐步提高。仅在1985年,即防止矛盾激化案32件及毁坏公、私财产案1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