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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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建立人民法院后,刑事审判由刑事审判员审理。1951~1955年,先后召开
公开宣判大会和村民大会74次,审判并处决了一批有血债而民愤极大的罪犯,审结了
一批抗拒社会主义改造和破坏粮食统购统销的案件。1977年,刑事审判庭设立后,在
审判程序上严格以法办事,陪审、合议、辩护、公开审判都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