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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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旧时审判机构
清光绪二十五年至民国3年 (1899~1914年) , 德人在青岛设胶州湾德国法院
(一审)及胶州湾上级法院(二审),李村区则由区工部局及胶州湾德国法院第三部
办理第一审。 民国4~11年(1915~1922年)日军在青岛置青岛守备军法院,李村区
由日军李村民政置兼理民事、刑事诉讼,裁决后不准上诉。民国11年(1922年)12月,
北洋政府设青岛地方审判厅,兼理李村区案件,对结案不服者,可上诉至山东高等审
判厅。翌年12月,在李村区始设李村地方分庭,审理区辖内的初级案件,有推事、候
补推事各1名、书记官2名、雇员3名、承发吏2名,对分庭审结的上诉案件则由青岛地
方审批厅派员赴分庭审理。民国17年(1928年)李村地方分庭,更名为青岛地方法院
李村分庭。 民国24年(1935年)7月,在青岛增设山东高等法院第二分院,辖即墨、
胶县等10县及青岛地方法院,李村分庭仍隶属于青岛地方法院。民国27年(1938年)
11月, 日伪设青岛高等法院,辖即墨、胶县、青岛3处地方法院,李村区诉讼案件由
青岛地方法院兼理。民国32年(1943年)12月,单设青岛地方法院李村分院,审理李
村区诉讼案件, 有推事兼院长1名、书记官3名、雇员2名、执行员1名、公役3名,辖
拘留所1处。民国35年(1946年)1月,国民党当局在青岛置青岛高等法院、青岛地方
法院。民国37年(1948年)恢复1935年建置,直至崂山地区解放。在此期间,李村区
仍设有青岛地方法院李村分院。
二、人民法院
1949年6月, 崂山行政办事处内设司法科,行使法院的审判权。1950年秋,司法
科改组为崂山行政办事处人民法院。 1951年4月改称青岛市人民法院崂山分院,同时
成立制裁委员会, 由崂山行政办事处及分院的负责人5人组成,决定刑事案件的量刑
年限。 自1952年起,制裁委员会改称为审判委员会。1953年6月,分院又更名为青岛
市崂山郊区人民法院。1960年审判委员会由法院正、副院长2人组成。1961年置县后,
法院定名为崂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增至5人。1967年3月始,法院的业务工作由
崂山县革命委员会政法部代行。 直至1973年9月,又恢复了崂山县人民法院的建置。
至1987年底,崂山县人民法院内部设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
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办公室、接待室、调查研究室、法医室、政工科,
共有干警78人,其中院长1人、副院长2人、审判员54人(含正副庭长31人)、助理审
判员4人、书记员13人、法医1人、法警3人。
三、人民法庭
建国后曾先后3次设立过临时性人民法庭。1.崂山县人民法庭:1950年12月设,
以中共崂山郊区工委书记为审判长。 1951年2月在崂山郊区的8个区各设分庭1处。
1951年12月土改结束后撤销。2.普选人民法庭:1953年5月起先后成立崂山郊区第一
普选人民法庭(驻李村)、第二普选人民法庭(驻流亭,兼管惜福镇区)、第三普选
人民法庭(驻王哥庄)、第四普选人民法庭(驻南宅科,兼管崂西、浮山两个区)、
第五普选人民法庭(驻夏庄, 兼管乌衣巷区)。1954年6月撤销。以上法庭的审判长
均由各区的区委书记或区长兼任,其任务是专司审理普选中涉及法律问题的有关事宜。
3.青岛市崂山郊区月子口人民法庭, 1958年修筑月子口水库时成立,驻夏庄村东,
只审理水库内部发生的案件以及参加修水库的劳改犯人重新犯罪加刑案件。1959年冬
撤销。
常设性的乡镇人民法庭计有7处,多就地审理案件,属县人民法院领导。
1954年1月设崂山郊区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 驻王哥庄,审理崂东区、惜福镇
区的案件。1956年3月撤销。
崂山县流亭镇人民法庭, 其前身系1954年1月设立的青岛市郊区人民法院第二巡
回法庭,审理流亭区、夏庄区的案件。1956年撤销。1961年恢复,不久又撤销。1977
年6月重新设置。
崂山县惜福镇人民法庭,其前身是1956年12月成立的青岛市崂山郊区惜福镇人民
法庭,审理流亭、夏庄、惜福镇、崂东4个区的案件。1958年3月撤销。1984年10月恢
复。
马哥庄人民法庭,设于1961年3月。沙子口人民法庭,设于1983年4月。李村人民
法庭, 设于1984年10月。 城阳人民法庭,设于1984年10月。棘洪滩人民法庭,设于
1984年10月。王哥庄人民法庭,设于1986年10月。夏庄人民法庭,设于1986年10月。
中韩人民法庭,设于1987年1月。北宅人民法庭,设于1987年1月。红岛人民法庭,设
于1987年9月。河套人民法庭,设于198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