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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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人民检察机构成立后,刑事检察主要是自行侦查国家干部、农村干部及小
学教员中的各类犯罪案件,作出逮捕或不捕的决定,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向法院移送起
诉,其他各类社会犯罪案件则由公安机关直接批准逮捕并向法院移送起诉。至1954年,
刑事检察受理各类案件89件, 其中反革命案件8件、刑事犯罪81件,法院作出有罪判
决15件。
1955年10月始,检察院承担了全部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一方面,
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进行审查,根据事实,依照法律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
捕或者补充侦查的决定;另一方面,在自侦案件侦查终结后,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
是年受理批捕案件74件, 批准逮捕42件,批准不捕32件,移送起诉案件114件,起诉
108件, 不诉6件。1961年受理批捕案件281件,占“文化大革命”前11年总和1119件
的1/4, 其中批准逮捕171人,移送起诉案件168,起诉166件。1965年则全年批捕和
移送起诉各只有26件。
1978年6月,崂山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后至1987年,审查批捕受案887件、1383人,
审结873件、 1359人,其中批准逮捕763件、1172人,不捕62件、106人,退回补查36
件、 60人, 公安机关撤回12件、21人;移送起诉受案928件、1555人,审结896件、
1495人, 其中起诉753件、1213人,免予起诉70件、164人,不起诉7件、18人,退查
66件、1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