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消防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2&A=2&rec=517&run=13

德、日侵占胶澳时期,警察局下设消防队,于李村设消防分队,专司李村区消防
事务。至民国11年(1922年),该分队有人员13名。中国收回胶澳后,将李村消防分
队人员撤回市消防队, 只留3名警察守摊。民国22年(1933年)前后,在李村又设了
消防分组,设员11名,增加了部分消防设备。
建国后, 崂山地区的消防工作由公安局治安股设专人负责。1980年3月,崂山县
公安局设消防股。1984年改称消防科。至1987年,全县有重点防火单位28个、企业专
职消防干部7人、专职消防队3个、消防队员38人,义务消防队127个、消防队员889人。
县公安局消防科于1983年8月配备轻便消防吉普车1辆,专职消防队共配有水罐车4部、
轻便消防吉普车1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