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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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国民党青岛市政府成立选举事务所,选举青岛市第一届参议员。选举的
办法和程序是:首先划分选区,在区域职业团体范围内,以自然村居民的情况和保甲
的多寡,集中设立投票箱,一般一个区有5~8个投票场所。其次是审查代表资格,对
代表资格的规定:“除汉奸罪犯、被政府剥夺公民权利及嗜毒者外,凡年满18岁以上
者,不论男女、不论阶级成份及财产多寡,均可当选为议员”,同时均有选举权和被
选权。各选区实行不等额选举,按照各选区应摊的参议员名额,经提名酝酿后,才正
式选举出各区的参议员。
崂山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其选举办法是采用选举和派出相结合。一般是以乡为
选区, 以自然村为选举单位,每10户左右为1个小组,实行间接不等额选举。代表资
格规定为:“年满18岁的公民,除有精神病和依照法律被剥夺公民权的人以外,不分
民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都有选举和被选举
权。”其程序为:进行宣传教育,做好选民资格审查,划分选区,选举代表。选举时,
一般是根据代表名额进行分配, 确定2倍以上的候选人,由村选民选出出席乡镇人民
代表会议的代表,再由乡镇人民代表选出正副乡、镇长和出席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的
代表。与此同时,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驻崂山的机关、部队也自行选派代表参加
各界人民代表大会。
崂山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1980年以前,实行间接等额选举,即由乡(公
社)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与当选代表
的名额相等。1981年,崂山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实行了直接差额选举,
即由全县公民直接选举出席县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其代表候选人与当选代表的人数
不相等。 1978年以前,代表任期为两年,1978年以后代表任期为3年。选举程序为:
设立选举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对选民进行宣传、教育搞好选民
资格的审查、登记和颁发选民证。划分选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自下而
上的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名候选人,经过反复酝酿、讨论协
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选举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候选人获得全体选民人数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时,才能当选,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
多于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在完成以上各项工作后,才能召开县人民代表大
会,选举县各个机关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