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纪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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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崂山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于1951年1月设立。1956年2月改称为监察委员会。
“文化大革命”期间撤销。1979年6月重新恢复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
1951年至1987年底,县纪委换届5次,各届委员5~15人。1963~1966年专职委员
6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人、专职委员4人。第四、第五届纪委委员各15人(其中
书记1人,副书记2人)。1984年9月起,设常委7人。
1966年前,纪委和监察委员会未设下属机构,仅在部分公社党委设专职检查干部,
基层支部设纪律检查委员会。1979年纪委重建后,县以下13处公社党委设专职纪律检
查委员,县各局级单位均由1名党组(支部)成员分管纪律检查工作。
1987年7月, 县纪委设立审理科、信访科、检查科和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1987年5月移交县政法委员会)。1987年7月设纪委办公室。1987年
8月先后由县联社、 商业局、粮食局、教育局、交通局、卫生局、物资局、建设委员
会、东方企业联合公司、街道、林场、建材局、轻工局、机械局、公安局、水产局等
单位设专职纪律检查委员,工商局、金融系统设纪律检查组。
崂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自恢复以来,在上级纪委和县委的领导下,主要做了以下
6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
增强全体党员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自觉性;二是按照党的政策平反了冤假错案;三是
打击经济犯罪和查处党内违纪案件;四是协助党委纠正不正之风和端正党风;五是对
党员进行了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六是抓了纪检系统的组织、思想、业务建设等项
工作。所有这些,为严肃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和改革开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