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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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定价与审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的一切物价由同业公会或商会议定。建国后,由市主管局
或公司确定,条条执行。三类小商品放开之前,当地产三类小商品由县定价。对当地
产、属省市定价的产品,亦由县物价部门审核后报批。
县农产品成本调查室从1981年开始,建起农产品成本调查点10个,其中落叶松材
点1、苹果点2、海带点1、生猪点1(供省)、鲜蛋点3(供国家)、萝卜和白菜点2,
供各级定价部门作为定价依据。
二、物价检查与监督
建国前,各业主根据同业公会制定的价格,互相监督。建国后,每年组织1~4次
物价大检查。1982年,各公社组织了“义务物价检查组”,由工商、税务、银行离退
休干部参加,对集市贸易随时监督检查。物价检查所常年进行业务检查,仅1985年物
价检查所检查的商点即达1200余处。1986年5月起,在境内对国营、集体、乡镇企业、
个体经营单位推行统一商品标价签。
三、违价处理
为了维护物价纪律,对违价者进行严肃处理。对初犯和轻微者一般给予批评教育,
严重者给予罚款。据1985年1年的统计,随意抬高彩电、摩托车、钢材、砖瓦等价格,
处以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的单位,计有大集体16家、乡镇货栈(公司)7家、个体户
600余家,共罚款24万元。1986年,对化肥、汽油、柴油、农药、农(地)膜、钢材、
水泥、食品等商品的销售价格进行了检查,共检查了600个单位,处理了238个单位,
罚没款10余万元。 1987年共检查了2500个单位和个人,处理违价案件600余件,罚没
款1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