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商标注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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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和1963年,国家先后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和《商标管理条例》。
1957年,国务院指示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由于企业相互间无竞争、商标专用与否和企
业的利害关系不大,商标注册工作在崂山境内没有开展。“文化大革命”中,崂山县
的商标管理机构撤销。
1978年恢复了商标注册,崂山县注册了红寨五金厂“金钟牌”钢锉、李曹村加工
厂“崂山牌”箱提手。1979年,崂山县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转30个单
位的34份商标,进行了注册。1980年有5个单位的5份商标注册。1981年有9个单位的9
份商标注册。1982年,有6个单位的8份商标注册。1983年,有11个单位的14份商标注
册。 1984年, 有16个单位的16份商标注册。1985年,有21个单位的24份商标注册。
1986、1987两年共有53个单位注册了64个商标。
1985年,崂山县核准14个商标印制定点企业,结合市场管理,对企业违犯商标管
理的行为进行处理。如:崂山啤酒厂不珍惜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将商标任意发放给销
售者,造成次品啤酒4000余瓶冒充合格品出售,查出后,对该厂进行了批评教育;崂
山县粮食局的瓜子包装侵权使用“双喜牌”注册商标,受到处理。
1987年,县工商局对青岛崂山九水饮料厂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擅自更改企业
名称的事件进行查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监督销毁改用厂名剩余的商标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