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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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管理沿革
清末及民国时期,崂山地区的商业之间为相互竞争,也有立订契约的活动,但无
专职机构受理,只是由同行组织监督执行。若发生纠纷,乡绅或官府也从中调解或裁
决。
建国后,私营工商业者或农民与供销社、国营单位之间的经济合同,由计划部门
管理。 1950年9月2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发布《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
约暂行办法》文件指示,凡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之间有主要业务联系,不能即时
清结者,必须签订合同。
1958年,受“大跃进”的影响,合同制在崂山郊区的经济工作中一度废止。
1962年,崂山县的国营商业部门对农副产品的收购,曾实行合同,但由于大部分
物资由国家统购统销,合同制就流于形式。
1979年始,崂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备了专职合同管理员,恢复和管理经济合同。
1981年,县工商局发出《关于执行经济合同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工商所负责本
公社的合同管理,训练了工商所的合同专管员。
1982年4月, 国务院颁布文件,规定“所有经济合同中央及地方的各级工商行政
管理局统一管理”,“对不同部门之间所订立的经济合同负责监督、检查和处理合同
的纠纷进行调解与仲裁,查处违法经济合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管理好本系统的
经济合同” 等。依此,1984年8月,崂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了合同管理股和经济
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二、鉴证管理
1980年始,崂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保证签订合同落实执行,对合同进行鉴证管
理,规定签订合同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不鉴证不管理,发生纠纷也不受理。
起初,鉴证是有强制性的,但只限于一部分工商、商商、农商之间的购销合同,后鉴
证合同采取自愿的原则,但规定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变更、解除合同发
生纠纷时,同样受理进行处理。
1985年,合同管理有新的规定:对国营与集体、国营与个体、集体与集体、集体
与个体之间鉴证的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鉴证的
范围,包括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之间及个体经营户、专业户
相互之间订立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定货、货物运输、财产租赁、仓储保管、借
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联合经营等合同。至1987年,共仲裁处理经济合同48起,
总金额20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