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管理沿革
清末及民国时期,崂山地区的商业之间为相互竞争,也有立订契约的活动,但无
专职机构受理,只是由同行组织监督执行。若发生纠纷,乡绅或官府也从中调解或裁
决。
建国后,私营工商业者或农民与供销社、国营单位之间的经济合同,由计划部门
管理。 1950年9月2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发布《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
约暂行办法》文件指示,凡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之间有主要业务联系,不能即时
清结者,必须签订合同。
1958年,受“大跃进”的影响,合同制在崂山郊区的经济工作中一度废止。
1962年,崂山县的国营商业部门对农副产品的收购,曾实行合同,但由于大部分
物资由国家统购统销,合同制就流于形式。
1979年始,崂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备了专职合同管理员,恢复和管理经济合同。
1981年,县工商局发出《关于执行经济合同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工商所负责本
公社的合同管理,训练了工商所的合同专管员。
1982年4月, 国务院颁布文件,规定“所有经济合同中央及地方的各级工商行政
管理局统一管理”,“对不同部门之间所订立的经济合同负责监督、检查和处理合同
的纠纷进行调解与仲裁,查处违法经济合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管理好本系统的
经济合同” 等。依此,1984年8月,崂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了合同管理股和经济
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二、鉴证管理
1980年始,崂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保证签订合同落实执行,对合同进行鉴证管
理,规定签订合同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不鉴证不管理,发生纠纷也不受理。
起初,鉴证是有强制性的,但只限于一部分工商、商商、农商之间的购销合同,后鉴
证合同采取自愿的原则,但规定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变更、解除合同发
生纠纷时,同样受理进行处理。
1985年,合同管理有新的规定:对国营与集体、国营与个体、集体与集体、集体
与个体之间鉴证的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鉴证的
范围,包括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之间及个体经营户、专业户
相互之间订立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定货、货物运输、财产租赁、仓储保管、借
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联合经营等合同。至1987年,共仲裁处理经济合同48起,
总金额201.9万元。
第二节 经济合同管理
一、合同管理沿革
清末及民国时期,崂山地区的商业之间为相互竞争,也有立订契约的活动,但无
专职机构受理,只是由同行组织监督执行。若发生纠纷,乡绅或官府也从中调解或裁
决。
建国后,私营工商业者或农民与供销社、国营单位之间的经济合同,由计划部门
管理。 1950年9月2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发布《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
约暂行办法》文件指示,凡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之间有主要业务联系,不能即时
清结者,必须签订合同。
1958年,受“大跃进”的影响,合同制在崂山郊区的经济工作中一度废止。
1962年,崂山县的国营商业部门对农副产品的收购,曾实行合同,但由于大部分
物资由国家统购统销,合同制就流于形式。
1979年始,崂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备了专职合同管理员,恢复和管理经济合同。
1981年,县工商局发出《关于执行经济合同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工商所负责本
公社的合同管理,训练了工商所的合同专管员。
1982年4月, 国务院颁布文件,规定“所有经济合同中央及地方的各级工商行政
管理局统一管理”,“对不同部门之间所订立的经济合同负责监督、检查和处理合同
的纠纷进行调解与仲裁,查处违法经济合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管理好本系统的
经济合同” 等。依此,1984年8月,崂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了合同管理股和经济
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二、鉴证管理
1980年始,崂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保证签订合同落实执行,对合同进行鉴证管
理,规定签订合同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不鉴证不管理,发生纠纷也不受理。
起初,鉴证是有强制性的,但只限于一部分工商、商商、农商之间的购销合同,后鉴
证合同采取自愿的原则,但规定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变更、解除合同发
生纠纷时,同样受理进行处理。
1985年,合同管理有新的规定:对国营与集体、国营与个体、集体与集体、集体
与个体之间鉴证的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鉴证的
范围,包括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之间及个体经营户、专业户
相互之间订立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定货、货物运输、财产租赁、仓储保管、借
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联合经营等合同。至1987年,共仲裁处理经济合同48起,
总金额20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