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业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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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以前,域内新上工业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告,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经研究同意后,发给营业执照即可。自1981年起,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县政府决
定:凡域内新上工业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后,由县计委会同有关部门,从项目投
资的经济意义和经济效益、产品的销售和发展方向,各项资源和原材料的供应、厂地
的选择、基建投资和技术工艺、企业的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以及新上项目对环境的影
响及保护方案等方面进行论证,本着“合理布局,全面发展”的原则予以审批。1987
年全县新建工业企业215个, 总投资8600万元,投产后年增产值2.1亿元,创利31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