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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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后,崂山农民生活好转,有了不同程度的剩余和积累,但也有部分农民由于
婚丧病灾等原因,在生产、生活上存有一定困难,因而资金余缺急需给予合理调剂。
1953年1月19日, 崂山银行办事处起草《试办信用合作方案》。1954年上半年建
社试点的有上流、上臧、赵哥庄、河西、何家5处信用合作社。下半年扩大建社范围,
有李村区4处、崂东区4处、崂西区4处、乌衣巷区4处。到年底已建立新社18处、信用
部9处、信用互助组14个,参加信用社的农户为6644户、信用互助组233户。
1955年,崂山郊区信用合作基本普遍化,年底已建成信用合作社74处,入社农渔
民共达30205户,占郊区总户数的63.6%。
1956年,信用合作社发展到80处,后又调整合并为35处。
1963年,县银行对境内52处信用社进行整顿,在下河试点,年末51处信用社整顿
后,业务有较好发展。
1964年,县境内的52处信用社调整成47处。
1966年,崂山县内以公社为单位成立信用联社,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建立亦工亦农
信用站。县城以下的集镇储蓄存款由信用社办理,银行不设专门机构。
1969年,崂山县贫代会与银行革委会提出“关于信用社职工下放到生产大队由贫
下中农管理”的改革,规定原信用社职工仅公社信用社留2~3人,其余人全部回生产
大队工作。
1972年,崂山县信用社的职工一律脱产,评定工资待遇,纳于县集体劳动工资计
划,并对全县16处信用社进行了改革整顿,又新建了56个信用站。
1977年,崂山县信用社实行与银行营业所联合办公,为方便群众存取款项,信用
站增至305处。
1979年,崂山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恢复农业银行的通知》,规定农村人民公社
为基本核算单位,社队企业和社员个人的存款、贷款,由信用社统一办理。国家设在
农村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的存款、贷款以及城乡结算、现金管理,由农业银
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