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商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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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类贷款沿革
国营商业贷款:1953年以前,崂山郊区银行对国营商业实行物资统一调拨,银行
建立贸易金库,采用销货款统一上解,进货款如数下拨的办法,基层银行不供应资金。
1953年起,逐步取消了贸易金库制,开户银行与企业建立直接的贷款关系。
1955年,郊区银行对境内的国营商业和粮食系统实行按商品流转的不同环节、不
同经济用途发放贷款。
1958年,实行存贷合一,活收活放的作法。1978年,对超定额贷款,实行逐笔核
贷,定期收回。
1987年,对超定额贷款实行逐笔核贷,定期收回。
1983年,取消了“存贷合一”,改为存贷分户管理。
国营工业贷款:1953年比照国营商业贷款办法,采用按财务轧差供应贷款。
1955年, 崂山郊区银行执行超定额、结算、大修理、特种、临时放款5种贷款。
企业定额内流动资金全部由财政拨款,银行只解决生产过程中季节性与非季节性的超
定额资金以及流通过程中结算资金的临时需要。银行贷款的增减必须与企业的物资增
减相适应。
1959年1月, 崂山郊区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银行统一管理,以前国家通过财
政转拨的流动资金全部转为银行贷款,实行全额信贷,统一计收利息。
1961年,崂山效区取消金额信贷,采取定额流动资金大部分由财政通过主管部门
拨给企业,小部分通过银行贷款的办法供应。
1977年7月, 崂山县银行对国营工业贷款,实行贷款按批准计划发放和使用。贷
款必须钱物结合,必须按期归还。贷款分超定额、结算、大修理和物资供销4种。
1983年6月,崂山县国营工业的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供应,统一管理。
城镇集体和个人贷款: 1.集体经济贷款。崂山银行对集体经济在季节性、临时
性原因而引起流动资金的需要给予贷款支持。1978年始,比照国营工业贷款的办法,
对经营管理好、 产品质量好、资金周转好、经济效益高的集体企业,给予贷款。2.
个体工商户贷款。1952年,市场出现萧条,生产受阻,郊区银行对境内的个体工商户
发放了10亿元(旧人民币)贷款,其中运输专业户(马车)占较大比重。随着私营工
商业者的合作化, 银行取消此项贷款。1980年9月,崂山县银行对持有工商管理部门
批准的营业执照、有一定的自有资金经营活动正当的个体工商业户适量贷款支持,期
限不超过1年。
中短期设备贷款: 1979年6月,崂山银行试办中短期设备贷款。1979年12月举办
轻纺专项贷款。1981年6月开办节能专项贷款。
二、信贷计划管理体制的变革
1953年起,崂山银行对信贷计划管理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办法。1958年试行
“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度”的信贷管理办法。1962年实行了高度
集中统一和分口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加强了信贷计划的管理。1980年4月,实行
了“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办法。1981年改“差额控制”为
“差额包干”。
三、信托业务
1980年9月, 崂山县银行开办了信托业务。业务范围:(一)定期信托存款:组
织吸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主管部门暂时不用的各种资金,办理定期信托存
款。 存期1~5年,利率为月息1.8~3‰。(二)信托贷款:对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固
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企业技术改造、引进、设备更新项目、新产品试制、科研项目以及
工农联营、合营企业的铺底资金等,办理信托贷款,期限为1~5年,利率为月息4.5
~6.3‰。(三)委托贷款:接受各单位委托,以自有资金对指定单位发放贷款,并
监督使用、收回。先存后贷,存贷利差为月息1.5~2.1‰。(四)委托投资:催收
拖欠等代理业务,按实际发生额收取手续费。
1985年10月崂山县银行停止办理新的信托贷款和投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