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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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币沿革
清末,崂山地区流通的货币有白银(以两、钱、分为计算单位)、制钱(铜质、
圆形方孔,一枚1文)。时,库平银1两,折制钱1吊200文。购物记帐:大数用银,小
数用钱,实行银、钱平行本位。此后,改用银元(每枚重库平银7钱2分,含纯9成)、
铜元(俗称铜板,有当制钱10文、20文两种)。
德、日侵占时期,德国“马克”、日本“龙洋”、英国“站人”、墨西哥“鹰洋”
等外国货币,都曾少量地流入崂山地区。侵略者一走,外币随之绝迹。
北洋政府时期,崂山地区的货币有孙中山半身侧面象的开国纪念币(银元)、袁
世凯头象银元、用帆船作图案的“船洋”及铜元。民国24年(1935年)通行“法币”,
禁止银元流通。 崂山地区通用中央、中国、交通、中国农民4家银行发行的法币。票
面额有10元、5元、1元3种。辅币有1角、2角的镍质币及1分的铜质币。铜元从此绝。
时,小寨子村的“德泰”、“德隆”、“协隆”、“德诚”,沧口的“益丰栈”,青
岛的“谦益和”、“立诚”等私营钱庄所印制的钱票,亦在崂山地区短期通用。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发行的“联银券”泛滥于崂山
地区,票面额分100元、10元、5元、1元,辅币(镍质)有5角、2角、1角、5分、1分。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崂山地区恢复使用法币,并通用“关金券”,关金与法币的
比是1:20,以法币1元收兑联银券5元。1946年4月联银券停止使用。由于通货恶性膨
胀,货币急遽贬值,国民党政府在1948年“八·一九”币制改革时发行“金圆券”,
在崂山通用,金圆券与法币的比是1:3000000,曾禁用的银元又始使用。
崂山地区解放后,通用“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北海银行”发行
的“北海币”。人民政府下令禁止使用和买卖金银,对金圆券组织收兑。
1953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人民币,主币有拾元、伍元、叁元、贰元、
壹元5种,辅币有伍角、贰角、壹角、伍分、贰分、壹分6种。新、旧人民币的折比为
1:10000。到6月30日止,崂山郊区银行共收回旧币102.8亿元。
1957年12月,崂山通用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1分、2分、5分3种金属币。
1980年4月, 人民银行增发的1角、2角、5角的铜质辅币和1元镍币,崂山人民也
少量存有和使用。
二、货币流通
崂山县自1949~1987年, 现金收入总额419767.4万元,现金支出总额530037万
元。全县货币净投放109470万元。其中:1949~1958年间连年现金收入大于现金支出,
共回笼货币799万元,平均年回笼货币79.9万元;1959~1987年,崂山县贯彻为城市
服务的方针,菜、果及各种农副产品进城,建筑、运输等劳务活动的扩大,通过款项
划拨,加大了现金投放量,形成了郊区投放,市区回笼。自1959年起,出现支大于收
的转变。货币投放大于回笼的差额逐年扩大,连续29年共投放货币110269万元,平均
年投放3800万元。1987年当年货币净投放14211万元,相当于年平均投放额的3.7倍。
三、现金管理
1950年4月, 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崂山郊区的
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及县以上的合作社实行现金管理。所有经济往来的现
金活动,由人民银行管理和监督。上述单位收入的现金一律存入银行。支付款项,除
人员工资及零星费用或向农村采购农副产品等必须使用现金外,其他经济往来一律采
用转帐结算,以限制货币投放数量。
1952年5月, 崂山郊区人民银行遵照《货币管理施行办法》及《货币收支计划编
制办法》 两文件,核定了郊区154个单位的现金库存限额,协助21个重点单位编制现
金收支计划,建立现金收支项目登记,考核执行结果。银行按旬、月向上级报告现金
收支渠道及投放、回笼执行情况。
1978年,崂山县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决
定》和《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把管理范围和对象扩大到农村集体经济单位。
对于大额提现,建立了审查登记等措施。
四、工资基金监督
1960年,崂山人民银行对国营、合营企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团体试行工资基金管理。
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监督支付,事后进行统计,反映计划执行情
况。
1962年5月, 崂山县银行对实行工资基金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在银行开立“工资基
金专户”,监督该户余额内的支付。
1977年,中央12号文件指出:中央和地方、全民和集体的劳动工资都要纳入计划。
在管理内容上,对固定职工工资、临时工工资,不论是从工资科目开支,还是由其他
各项费用科目开支,均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增设工资基金管理簿,按劳动工资计划管
理体制逐级批准,下达年(季)度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抄同级开户银行监督支
付,人数、钱数都不得超过下达的计划。县银行在执行中,对全县实有职工人数和工
资总数进行全面清查核对,严格柜面监督。如果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发生变化,必须
有关部门批准,调整工资指标,银行才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