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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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制
1950年建立新税制:1949年6月崂山地区解放,根据中央“关于暂时沿用旧税制,
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原则,崂山地区沿征了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
屠宰税、 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6个税种,但牲畜交易税和文化娱乐税因无税源未
征。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细则》,全国开征14种税,
崂山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地产税、
存款利息所得税8个税种。
1953年税制修正: 1953年1月,中央对税制的若干问题作了修正,共有16种税。
崂山征收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
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9种税。
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征纳关系由原来以资本主义工商业为主的征收重点,转为
以社会主义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为税收重点。在保证税收的基础上,本着简化税制的
精神,进行了工商税制改革,全国确定了14种税,崂山征收了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
税、 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盐税8个
税种。
1973年改革工商税制,试行工商税:这次税制改革,合并了税种,简化了税目和
税率, 部分调整了税率,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种税。盐税也
作为一个税目合并到工商税中,但实际仍按盐税原办法征收。合并后,对国营企业只
征工商税1种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2种税,对工商企业不再征其
他税。全国共有13种税。崂山征收了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牲畜交易
税、车船使用牌照税6个税种。1977年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1979年后的税制改革:1983年的第一步利改税和1984年的第二步利改税,是我国
建国后的一场重大税制改革,使税收制度趋向完善,初步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新税
制。时,全国共有30个税种,崂山县根据国家的布置先后开征了产品税、增值税、营
业税、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奖金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工商所得税、建筑税、个
人收入调节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牲畜交易税
18个税种, 恢复征收城镇房产税、车船使用税。1983年1月征收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
建设基金,同时对国营企业实行了第一步利改税,开征了国营企业所得税。同年10月,
开征了建筑税。1984年度开征了国营企业奖金税,同年10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税、 增值税、盐税、营业税4大条例(草案),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将原工商税中的
大部分产品改征产品税、增值税,将盐税从工商税中划出作为独立税种。同年度开征
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将集体企业征收的工商所得税改征集体企业所得税,奖金税扩大
到集体企业和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1987年1月,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
扩大到乡、镇、村企业。
二、税种
农业税:新中国一成立,粮食局就按照国家财政部门下达的农业税指标,折实为
粮,以春秋两季购进。土地改革前,崂山境内仍有土地租佃,政府在农村推行合理负
担的征收政策,利用累进税率和减免政策,保护农民的利益。1953年,改农业税率为
“按行政区域划类,按类定率”的农税征收政策。1954年,改按“常年常产常率计征,
无故减产不减税,勤劳增产不增税”的征税政策。公社化后,农业税改按人民公社征
收,原有个别免税不再扣除。1964年全县统一税率。
1965年,政府规定农村人均口粮300斤为起征点,不足者,改缴代金或豁免。时,
农业税中包括正税(按地亩计算的农业税)、农业附加税(正税的10%)、社教附加
税(正税的5%)。70年代末,除少数产粮社仍以粮代税,其他社社员口粮虽过400斤,
但缴纳农业税均改用代金。
货物税:1950年崂山实行课税的货物有烟、酒、鞭炮、迷信品(后改为焚化品)
等358个税目,税率从5%到50%,从价计征。1953年修正税制时,将烟、酒等22种货
物划出,并将货物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合并成商品流通税。征税范围有原木、
反革两种商品。税率:原木10%,皮革20%。1953年开征。到1958年停征。
营业税:1950年,营业税作为工商税的一部分,1953年成为一个税种,1958年并
入工商统一税,1984年10月由工商税内划出。崂山征收对象:商业、物资、供销、交
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娱乐业、加工修理、服务行业、
个体经营者及其他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共有11个税
目。 税率采用比例税率,由3%到10%。改正后的营业税已成为崂山的第二大税种。
改正后的第一年(1985年),全年征收额达1068万元,占税款总数的22.3%。
工商所得税:1985年,工商所得税成为独立税种(以前是工商税的一部分),是
对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经济单位和个人经营的利润征收的一种税。执行金额累进税率,
分为21级次。1958年起分别按工业、商业、个体执行超额累进税率。1966年开始对社
队企业征收,税率为固定比例税率20%(1977年7月1日至1979年6月30日一度实行4级
超额累进税率)。基层供销社执行39%固定比例税率。1983年起所有集体制企业和个
人分别执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 1985年度对集体企业征收的工商所得税改征为集体企
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同国营企业税率相同。1985年征收932万元。
印花税:新中国成立后,规定印花税目25个,依其性质分别按金额比例贴印花,
或按件定额贴印花。按金额比例贴印花税率为1%和3%,金额不满1500元免贴;按件
贴印花税额为2分、 5分、2角、5角,金额不满15元贴2分。1953年税制修订时,部分
印花税目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和屠宰税内征收。1958年,印花税
停征,并入工商统一税内征收。
屠宰税:1950年遵照政务院颁布《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对自养、自宰、自食
的牲畜免征屠宰税。1954年对屠宰商的屠宰税率为15%,自养、自宰的猪、羊按13%
从价征收。1973年改为收购环节和零售环节各征3%工商税,牛每头4元,猪每头2元,
定额征收,羊暂免征收。
利息所得税: 1950年国家规定开征利息所得税,由银行代扣代交,税率为5%。
因征收数额很少,1959年停征。
车船使用牌照税:1951年开始,凡对行驶于国家公共道路的车辆,航行于国内河
流或海口岸的船舶征税,征收范围为机动车船和非机动车船,实行定额税率,按辆或
吨位分种类规定不同的固定税额。 载货汽车每吨位每季税额为4~15元,载客汽车每
辆每季税额15至80元, 机动船50吨以下每吨位每季税额3角,300吨以上每吨位税额1
.10元。自行车牌照税1962年停征,1970年恢复征收,每辆税额由3元减为2.40元,
1973年企业自行车并入工商税, 个人自行车1977年停征。1986年10月1日恢复征收城
镇房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1954年开征城市房地产税,崂山只对集镇的国营、供销社等集体
所有制的房地征税, 房产税率为1.2%, 地产税率为1.8%。1973年并入工商税。
1986年10月1日恢复征收城镇房产税。
工商统一税: 1958年9月开征工商统一税,按《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凡从
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贸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行业的工商业
经济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收入,均征收工商统一税,是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
印花税的合一税种,计有税目108个、199个生产经营品种和项目。崂山征收28个税目
中的50多种经营品种和项目。1973年此税停征。
产品税:1984年10月起,遵照国务院通知,试行第二步利改税时,停征工商税,
改征产品税。 征收对象:(1)生产销售的应税工业品包括工业、企业自产用于本企
业非生产项目的应税工业品和工业、企业自产用于企业连续生产按规定应税的工业品;
(2) 委托加工的应税的产品;(3)列举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4)进口的
应税产品。税目分为25类270个税目。税率最高的是甲、乙级卷烟60%,最低为3%。
崂山征收其中的21个类中的85个税目,最高税率是粮食白酒50%,最低为食用生产菜
牛3%。 改征的第一年(1985年)征收1505万元,占全县税款总额的30%,成为崂山
第一大税种。
增值税:1984年10月开征增值税,按其增值额征收。由原工商税中划出机器、机
械等12个产品项目为征收范围,适当调整税率。在计征方法上,扣去原材料、外购中
燃料、动力等金额计税或扣除原料配件的已纳税额纳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年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税率按大、中、小企业利润征收
大、中型企业按利润55%征收,饮食服务业、营业性宾馆、饭店、招待所按15%征收,
小型企业和县以上供销社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3000元以
下)征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8万元的部分)征55%。1984年对小型企业、
饮食服务业、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改用新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渔业自筹:渔业自筹为一种税收性质的地方自筹经费,由省订征收办法;向沿海
渔民征收,最初订为5%,后改为按销售收入筹收3%,海产食品交由水产部门收购的
渔业自筹由收购部门代扣代交,渔民自行销售的部分,征收工商统一税时一并征收。
对投资养殖的海产食品的销售金额, 给予7折筹收照顾。对捕捞鲨鱼、鲸鱼、海兽的
销售收入免筹。工商统一税改为工商税、产品税后,渔业自筹仍按原规定筹收。
盐税: 1949年6月以后,盐税直接由青岛市征收。1961年,马哥庄、城阳、棘洪
滩、 红岛、河套5处人民公社由即墨划归崂山后,就地销售的食用原盐征收解库,为
市税务局代征。1983年始为我县税收任务。1984年5月执行新的税额,国营每吨154元,
集体每吨150元,精制盐、粉制盐各154元,工业酸碱用盐每吨按15.50元征收,制革
每吨按15.5元, 肥皂用盐是每吨75元,渔业用盐每吨按29元,农牧业用盐按55.80
元。调往外省自食用盐减税。调往四川的每吨按12.6元,云南按25.2元,湖南按13
.6元,湖北按10元,江西按18元,浙江按5元征收。1985年征收746万元。
建筑税:1984年开征建筑税,凡各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按规
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均按工程投资总额的10%征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1984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单位和
个人,就其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归地方使用,用于
城市维护和建设。税率实行地区差别,市区内的为7%,县城(镇)内为5%,不在市
区、县城或镇的为1%。
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4年起实行国营企业奖金税,并于1985年7月修改,税率实
行超额累进税率,其中包括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1)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4
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 (2)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4个月至5个月标准工资的部
分为30%;(3)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5个月至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为100%;
(4)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为300%。
个人收入调节税:1987年1月1日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有住所年取得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都是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
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3年开始,对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
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
得税后的利润,均按10%的比例每年一次性征收。同年7月,征收比例增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