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末
崂山地区属即墨县,税收由粮房征管。较大的税户直接向粮房缴纳,其他户由乡
征收解缴。
据清同治癸酉年(1873年)刊《即墨县志》载:“大粮上地每亩征银四分六厘八
毫一丝八忽一微二沙二尘。加摊丁银六厘三丝三忽一微六沙八尘八渺六漠八埃一溟。”
“大粮中地每亩征银二分八厘五毫七丝一忽二微四纤七沙九尘九渺一漠九埃,加摊丁
银三厘二毫六丝六忽二微二纤八沙四尘五渺八漠九埃三溟。”“大粮下地每亩征银二
分四厘八毫二丝七忽四微一纤七沙四尘二渺九漠。加摊丁银二厘六毫九丝八忽七微三
纤三沙一尘九渺四漠五埃二溟。”“额外荒田每亩征银二分二厘一毫八丝三忽五微,
加摊丁银二厘五毫五丝三忽一纤六沙九尘八渺六漠五埃九溟。”“额外荒田谷地每亩
谷六升六合。”以上是官府规定的正供,正供以外,尚有各种带征:征购钱粮,每征
银一两(每两合二十三亩),外加一钱五、六分二钱不等,名曰火耗,以为解费及本
县公务之用。征收谷物有雀、鼠耗。还征收商税、牛驴税、牙杂税、当铺税、契约税、
盐税。清代后期实行盐厘法,即盐税抽厘,目的在于增加收入供应军费,盐的运输里
程越长,盐厘次数越多,既征了盐税又征了盐厘,过几个关卡征几次厘,厘金反比盐
税多几倍。
二、德国侵占时期
德国强租胶澳,设财源调查委员会,议定课税物件及课税方针,于1898年9月2日
发布胶抚命令,定为胶澳开始征税的规则:(一)鸦片输入除中国税关征收入口税同
等的消费税,仍由胶海关代征,解交胶抚;(二)租借地内土地的所有仅尚未归市公
有的, 仍向土地所有人征税,按照中国以前所课丁粮章程征收,凡土地面积每614平
方米(合中国一亩)缴纳制钱32文;(三)市政厅收买的土地再卖给民间的,按照土
地售价征收6%地税; (四)青岛港进出商船,每吨征收船钞洋2分5厘,但仅供青岛
运输而受登录的船不在此限;(五)凡对官厅的特别行为,应征收手续费,但对于船
舶不在此限;(六)畜犬每年课税10元,但乡村所畜犬不在此限;(七)凡狩猎者,
须请求狩猎许可证费每年10元, 3月以内将证缴还者,退其半额;(八)凡营业胶州
湾内的航行船舶,车辆、轿、戏园、药店、酒类、营业鸦片烟馆、酒饭馆、公寓、客
栈、旅馆、当典、拍买商、承募海外劳工者移民船舶等,其营业特许捐费,德国当局
按其必要规定应缴纳捐税。 1910年4月间定盐斗税,每付斗子(盐田5000平方米)年
纳4元,工业制造盐输出税每担3分。1908年规定征收专充各乡村公益用的女姑口、沙
子口的房捐(居民每间年捐2元至6元),女姑口、沙子口、李村的公秤使用费(按货
价3%),李村的商摊税(大摊收铜元4枚、小摊2枚)、牲畜税(向售主征收卖价2%),
此外,尚有所得税、公司税、印花税、交易税等,其中有的已着手试办,有的正在调
查尚未施行,均因日德战争而中止。
三、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
日本侵占青岛,课税征收十之八九沿袭德人规定,租税及杂税的征税科目及征收
标准虽略有变更,但无大差别,有特别改订的,也纯以占领地的政策作主旨。有地租
(私有地、民有地地租),各项营业税,各项船车税,酒税,鸦片吸食税(于专卖监
督费以外凡请吸食者每人每月征费1元) ,盐税,露店税,米、面、肉、盐、油、烟
的看秤手续费,柴草、鱼的公秤税,塔埠头等地的杂税等。杂税种类有物品变卖、土
地(官有地)、房屋租赁费、饲犬及督促之免许手续费、裁判所各种手续费、惩罚及
没收金、赔偿及违约金、医院收入、污物扫除费、学费、境界石标费、官地石沙采取
费等。尚有两项专卖特许费(也名专卖监督费)是日人占据时的大宗收入:一是烟膏
专卖特许费,指定扶桑公司为专卖局,并在李村、沙子口、仙家寨、张村、乌衣巷、
小水清沟、姜哥庄、大崂等处各设分局,凡贩卖烟膏者,每两征收专卖费;一是中国
酒专卖特许费,特许商人大莱号松本菊雄专卖,非经专卖人之手,不得酿造中国酒,
或输入本埠。
四、北洋政府统治时期
我国收回青岛后,税收沿用德、日时旧制,国家规定的国税、省税如盐税、印花
税、烟酒公卖税、货物税、铁路货捐、卷烟特税、营业牌照税、房捐以及各项摊派捐,
逐事推行。张宗昌统治山东时期(1925~1928年),有军事特别捐、军鞋捐附加、军
械捐附加、建筑军营捐、讨赤捐、印花捐、兵费、善后公债等。韩复榘统治山东时期
(1930~1938年),主要苛捐有地亩捐、民团捐、教育捐、银行捐、建设特捐、戏捐、
门牌捐、航空捐、自动车捐、火车捐、汽车捐、富户捐、赈灾捐等。
盐税: 青盐税率,除斗子税,自德占时无变更外,1923年3月20日初定粗盐每担
征税4角, 1926年5月15日由4角增至6角,1931年增征摊还外债附税3角,1932年又增
税6角,共为1元5角。但与日本专卖局订立青岛盐的输出协定(1922年12月1日至1937
年12月31日),输往日本、朝鲜和销售给国内各省的青岛盐,税额相差悬殊输往日本
食盐税率每担3分,工业盐税率每担6分;输往朝鲜食盐税率每担1角2分;输往香港食
盐每担2角; 销湖南、徐州食盐税率每担2元5角,附捐1元5角;销河南、安徽食盐税
率每担2元5角,军事附捐1元5角,摊还外债附税3角。
五、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1938年)后,逐渐恢复港务收入、水道收入、地租、地税、
卫生费、营业税、屠宰税、车捐、房租、田赋、印花税、烟酒税、矿产税、货物税、
所得税、遗产税等税收,并于1939年8月成立青岛市财政局李村征收办事处,1940年7
月7日增设青岛市财政局夏庄、 王哥庄、九水、阴岛征收办事处,办理各区村缴纳税
收事宜,对各项税目的课税标准及税率都有明细的规定,但应征统税之物品,如供日
军军用时,予以免税。
六、南京政府统治时期
日本投降后,国民政府接管本地区,主要的税课有屠宰税、筵席税、娱乐税、营
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房捐、契税、契税附加、印花税、遗产税、田赋、地价税、
土地增值税、财产出卖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教育捐等苛捐杂税,达1700余种。
税额也因物价暴涨、货币贬值而迭次变更,田赋实行征实、征借和预征,其他税收逐
年加码翻番。
欠缴田赋者,司法机关强制提取其收益或其他资金抵偿。不足抵偿时,司法机关
将欠赋土地及其定著物拍卖抵偿。
国民党政府当时还实行预征田赋的办法。解放前的1949年,青岛市财政局预征田
赋到1954年度。
8口之家,2亩4分土地,4个月中负担瓜干67斤、木柴328斤、面粉1.5斤、布105
尺、 兵役费141元。而这仅是为军队所提供之给养,其他捐税尚不在内。旧时赋税之
轻重,由此可见一斑。
第一节 旧时赋税
视图
一、清末
崂山地区属即墨县,税收由粮房征管。较大的税户直接向粮房缴纳,其他户由乡
征收解缴。
据清同治癸酉年(1873年)刊《即墨县志》载:“大粮上地每亩征银四分六厘八
毫一丝八忽一微二沙二尘。加摊丁银六厘三丝三忽一微六沙八尘八渺六漠八埃一溟。”
“大粮中地每亩征银二分八厘五毫七丝一忽二微四纤七沙九尘九渺一漠九埃,加摊丁
银三厘二毫六丝六忽二微二纤八沙四尘五渺八漠九埃三溟。”“大粮下地每亩征银二
分四厘八毫二丝七忽四微一纤七沙四尘二渺九漠。加摊丁银二厘六毫九丝八忽七微三
纤三沙一尘九渺四漠五埃二溟。”“额外荒田每亩征银二分二厘一毫八丝三忽五微,
加摊丁银二厘五毫五丝三忽一纤六沙九尘八渺六漠五埃九溟。”“额外荒田谷地每亩
谷六升六合。”以上是官府规定的正供,正供以外,尚有各种带征:征购钱粮,每征
银一两(每两合二十三亩),外加一钱五、六分二钱不等,名曰火耗,以为解费及本
县公务之用。征收谷物有雀、鼠耗。还征收商税、牛驴税、牙杂税、当铺税、契约税、
盐税。清代后期实行盐厘法,即盐税抽厘,目的在于增加收入供应军费,盐的运输里
程越长,盐厘次数越多,既征了盐税又征了盐厘,过几个关卡征几次厘,厘金反比盐
税多几倍。
二、德国侵占时期
德国强租胶澳,设财源调查委员会,议定课税物件及课税方针,于1898年9月2日
发布胶抚命令,定为胶澳开始征税的规则:(一)鸦片输入除中国税关征收入口税同
等的消费税,仍由胶海关代征,解交胶抚;(二)租借地内土地的所有仅尚未归市公
有的, 仍向土地所有人征税,按照中国以前所课丁粮章程征收,凡土地面积每614平
方米(合中国一亩)缴纳制钱32文;(三)市政厅收买的土地再卖给民间的,按照土
地售价征收6%地税; (四)青岛港进出商船,每吨征收船钞洋2分5厘,但仅供青岛
运输而受登录的船不在此限;(五)凡对官厅的特别行为,应征收手续费,但对于船
舶不在此限;(六)畜犬每年课税10元,但乡村所畜犬不在此限;(七)凡狩猎者,
须请求狩猎许可证费每年10元, 3月以内将证缴还者,退其半额;(八)凡营业胶州
湾内的航行船舶,车辆、轿、戏园、药店、酒类、营业鸦片烟馆、酒饭馆、公寓、客
栈、旅馆、当典、拍买商、承募海外劳工者移民船舶等,其营业特许捐费,德国当局
按其必要规定应缴纳捐税。 1910年4月间定盐斗税,每付斗子(盐田5000平方米)年
纳4元,工业制造盐输出税每担3分。1908年规定征收专充各乡村公益用的女姑口、沙
子口的房捐(居民每间年捐2元至6元),女姑口、沙子口、李村的公秤使用费(按货
价3%),李村的商摊税(大摊收铜元4枚、小摊2枚)、牲畜税(向售主征收卖价2%),
此外,尚有所得税、公司税、印花税、交易税等,其中有的已着手试办,有的正在调
查尚未施行,均因日德战争而中止。
三、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
日本侵占青岛,课税征收十之八九沿袭德人规定,租税及杂税的征税科目及征收
标准虽略有变更,但无大差别,有特别改订的,也纯以占领地的政策作主旨。有地租
(私有地、民有地地租),各项营业税,各项船车税,酒税,鸦片吸食税(于专卖监
督费以外凡请吸食者每人每月征费1元) ,盐税,露店税,米、面、肉、盐、油、烟
的看秤手续费,柴草、鱼的公秤税,塔埠头等地的杂税等。杂税种类有物品变卖、土
地(官有地)、房屋租赁费、饲犬及督促之免许手续费、裁判所各种手续费、惩罚及
没收金、赔偿及违约金、医院收入、污物扫除费、学费、境界石标费、官地石沙采取
费等。尚有两项专卖特许费(也名专卖监督费)是日人占据时的大宗收入:一是烟膏
专卖特许费,指定扶桑公司为专卖局,并在李村、沙子口、仙家寨、张村、乌衣巷、
小水清沟、姜哥庄、大崂等处各设分局,凡贩卖烟膏者,每两征收专卖费;一是中国
酒专卖特许费,特许商人大莱号松本菊雄专卖,非经专卖人之手,不得酿造中国酒,
或输入本埠。
四、北洋政府统治时期
我国收回青岛后,税收沿用德、日时旧制,国家规定的国税、省税如盐税、印花
税、烟酒公卖税、货物税、铁路货捐、卷烟特税、营业牌照税、房捐以及各项摊派捐,
逐事推行。张宗昌统治山东时期(1925~1928年),有军事特别捐、军鞋捐附加、军
械捐附加、建筑军营捐、讨赤捐、印花捐、兵费、善后公债等。韩复榘统治山东时期
(1930~1938年),主要苛捐有地亩捐、民团捐、教育捐、银行捐、建设特捐、戏捐、
门牌捐、航空捐、自动车捐、火车捐、汽车捐、富户捐、赈灾捐等。
盐税: 青盐税率,除斗子税,自德占时无变更外,1923年3月20日初定粗盐每担
征税4角, 1926年5月15日由4角增至6角,1931年增征摊还外债附税3角,1932年又增
税6角,共为1元5角。但与日本专卖局订立青岛盐的输出协定(1922年12月1日至1937
年12月31日),输往日本、朝鲜和销售给国内各省的青岛盐,税额相差悬殊输往日本
食盐税率每担3分,工业盐税率每担6分;输往朝鲜食盐税率每担1角2分;输往香港食
盐每担2角; 销湖南、徐州食盐税率每担2元5角,附捐1元5角;销河南、安徽食盐税
率每担2元5角,军事附捐1元5角,摊还外债附税3角。
五、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1938年)后,逐渐恢复港务收入、水道收入、地租、地税、
卫生费、营业税、屠宰税、车捐、房租、田赋、印花税、烟酒税、矿产税、货物税、
所得税、遗产税等税收,并于1939年8月成立青岛市财政局李村征收办事处,1940年7
月7日增设青岛市财政局夏庄、 王哥庄、九水、阴岛征收办事处,办理各区村缴纳税
收事宜,对各项税目的课税标准及税率都有明细的规定,但应征统税之物品,如供日
军军用时,予以免税。
六、南京政府统治时期
日本投降后,国民政府接管本地区,主要的税课有屠宰税、筵席税、娱乐税、营
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房捐、契税、契税附加、印花税、遗产税、田赋、地价税、
土地增值税、财产出卖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教育捐等苛捐杂税,达1700余种。
税额也因物价暴涨、货币贬值而迭次变更,田赋实行征实、征借和预征,其他税收逐
年加码翻番。
欠缴田赋者,司法机关强制提取其收益或其他资金抵偿。不足抵偿时,司法机关
将欠赋土地及其定著物拍卖抵偿。
国民党政府当时还实行预征田赋的办法。解放前的1949年,青岛市财政局预征田
赋到1954年度。
8口之家,2亩4分土地,4个月中负担瓜干67斤、木柴328斤、面粉1.5斤、布105
尺、 兵役费141元。而这仅是为军队所提供之给养,其他捐税尚不在内。旧时赋税之
轻重,由此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