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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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国前
清末,现崂山县境是即墨的一部,田赋由地方乡约收缴县署。
德国侵占时期,财政收入初沿清制。随着统治的强化,设财源调查委员会,议定
课税项目及课税方针,收入皆属市税性质。
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财政收入沿德制,但实行烟膏、中国酒两项专卖特许费,
进行经济掠夺,收入甚巨。
北洋政府时期,财政虽推行国、省、市三级税收,但军阀割据,税制失灵。张宗
昌、韩复榘统治下的青岛地区,各种附加税捐,不胜数计,均为我收我用。直至民国
22年(1933年)北伐胜利,三级税收才重订施行。
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崂山地方以抗日为名的形形色色的游击队蜂起,衣、食、
住、用全赖当地民众供给。所缴钱、物,苦无资料,难以计数。
日伪盘踞青岛,在市郊的重要村镇建立据点,对崂山地区频繁“扫荡”,烧杀抢
掠,横征暴敛,崂山人民处于深重的灾难中。
抗战胜利后,在民国35年(1946年),当局就市郊各区作了抗战财产损失统计:
民国27~34年(1938~1945年) ,李村、夏庄、崂东、阴岛4区财产损失1363亿余元
(法币)。
南京政府时,日本投降,国民党青岛市财政局立即拟定自治财政计划,在市郊各
区开征田赋、屠宰税。对民国34年度(1945年)田赋及前之民欠,奉令予以豁免。后
因物价暴涨,货币急遽贬值,农、工、商各业凋敝,财政收入难以支撑。对营业税屡
加调整,增加“建国特捐”、“自卫特捐”、“临时财产税”及各种战事摊派的苛捐
杂征达1700余种。郊区竟预征田赋到1954年度。
二、建国后
崂山郊区是青岛市财政局下属的1级财务报帐单位。 初,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
条线。在货币支付取代供给制后,财政管理改为定收定支定上缴(或补助),以收抵
支。
1958年始,青岛市对崂山地方财政采取“划给一定收入,解决经常支出,固定三
年,收支包干”的办法。
1959年,市局根据省局“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
的原则,对崂山财政的收支范围和管理规则,作了规定:每日将实际收入,通过银行
解入金库,支出按收入综合给以补助。地方财政年度收支预算核定后,超收分成和节
余,全部留归地方。如超支短收,由地方自行解决。
1960年,崂山财政按规定45%比例分成。1961年调为56%。1962年调至21.3%。
1963年为62%。1964年至1966年为40%。1967年起为26.2%。
1971年始,崂山财政局改为“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补助),超收
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变”的办法,并规定在各项指标确定之后,除遇特殊问题,
一般不作调整,年终超收分成和支出结余,全部留归地方支配,短收、超支由地立自
求平衡,“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出现超收和短收过甚现象。1972年作了局部修正:
超收1亿元以上,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超收在1亿以下,全部留归地方。
“文化大革命”期间,国民经济遭到严重破环,崂山的企业几乎全部亏损,1974
年财政收入只完成市核任务的86.2%。 鉴此,上级为给地方明确固定财力,财政按
“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分成,支出按包干指标执行”的办法。
1976年,鉴于上述体制,收支脱节,财政收入增长不大,又恢复了与1959年办法
相同的“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根据每年核定的地方
财政收支指标,按支出总额占总收入的百分比确定地方分成比例。超收与短收,节余
与超支,都由地方自行平衡解决。同时规定:总额分成比例在30%以下的超收部分,
按30%分成;总额分成比例在70%以上的,以及支大于收,受中央补助的超收部分,
一律按70%分成。年终地方财政结余,全部留归地方使用。
1978年又改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办法。
1979年改为“收支挂钩,超收分成”。
1980年,崂山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差额补助,超收分成”的办法。此
法时谓“分灶”吃饭。
1982年改为“收支挂钩,总额分成”。总额分成比例:上缴70%,地方留30%。
1987年,总额分成实行增收分档分成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