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议购、议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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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议价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粮食有集市买卖,粮价随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
崂山境内的李村、沙子口、王哥庄、惜福镇、源头、华阴、流亭等集市为农民买卖粮
食的合法场所。粮食的市场价与统销价基本相平。国家并规定在统购季节的集市上售
粮,可抵统购任务。
1956年,国家允许粮食市场的成交价可越统购价的30%。秋,国家规定“统购期
间上市的统购品种粮,只准卖给国家”。年底,完成统购任务后,对上市粮价,内控
外放,境内市价均游移在购、销价格之间。
1964年,粮食市场关闭,农民需售的自留粮,概由国家议购。
1967年10月起,对城镇居民限量供应议价粗粮,对饮食业下达议销指标,平、议
价熟食品同时登市出售。
1969年,粮食议价经营机构撤销,零星业务由各级粮食部门兼理。对粮食经营取
消议购,压缩议销。
1978年11月,省规定,议购价不得超过牌价1倍,议销价维持保本微利的原则。
1980年,省提出对粮油议价经营,随季节、地区赔赚皆宜。到年度,各种粮油综
合计算须稍有利润。
1981年,粮食部、国家物价局颁文通知,各地议购价,在省定最高限价内,略低
市价,随行议购,以稳粮情。对城镇议销,以收获季议购价格确定的议销价,在议购
价(因季差)变动幅度不超过5%时不调整。超过5%时,议销价的调整幅度不超过10
%。是年崂山境内秋旱,玉米市价由每斤平均0.16元上涨到每斤平均0.30元,国库
拨出粮食1800余万斤投市议售,农村统销指标也据实调整,以抑平粮价。
1982年,国家制定了购得进,销得出,高进高出稍有利润的议营原则。
1983年,确定“服务于各方面的需要”为经营宗旨。外购内销,抓集看市,内购
内销,吞吐议价粮油3000余万斤。冬,成立“崂山县议价粮油购销公司”,自设门市
零售兼批发,并平托各所、库代购代销,经营品种从原粮、成品粮扩大到粮油制品、
熟食品等数10个品类。
1985年,崂山县议价粮油购销公司,又增设议价粮油个体摊、点扩大营业。
1987年,议价经营的粮油占市场总销量的60%,利润为1985年的2倍。
二、补助供粮
外出、参加劳动等补粮: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同时实行了各项补助,以保证特
需。对来自南方各省的人员,每月调剂供应大米10斤。对入托儿童、住院病人皆有调
剂粮色的规定。
1956年,市粮食局规定:产妇一次性补助粮食10斤,城镇居民的婚、丧事一次性
补助粮食30~50斤;暑季,按每人每月4两高梁的标准,销发工厂,为工人消暑降温;
大专、技校的师生,参加工农业实习,按实际操作工种申报补助;机关、企业工作人
员公差到农村, 每日补贴粮5两,外出参加会议,定量由会议补助;参加临时劳动,
期在半月者,工地包供口粮,余由工地报补;对疗养人员、住院病人、高级知识分子,
皆供应细粮。
1965年, 理顺各项补助,统一标准:出差,属脑力劳动者,每天补助粮2两(公
社以下干部,定量在32斤以上者不补),到农村出差,与民同食,日定量补足1斤3两。
商业、 供销人员赴边远内地采购牲畜,押运期间,日定量补足1斤半。参加社教,在
城市月定量补足33斤,在农村月定量补足40斤(驻公社、县机关者,补足36斤)。各
级党政机关人员参加体力劳动,日补助粮半斤(本人属重体力类定量36斤者不补)。
厂、矿、企业干部定期参加劳动,按实操工种补助,临时参加劳动,足1天补粮半斤。
跨省、地支援经济建设,补足新地工种标准。拖拉机手在田间作业期间,每月补足50
斤。县召开农村非脱产人员(包括市民)会议,自带口粮外,在1斤范围内按需实补。
县以上民兵比武大会, 参赛民兵日口粮补到1斤半。县级业余运动员,在选拔集训、
外出参赛期间,享受专业运动员的定量标准。凡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按实操工种
补足定量。 参加国防施工,在部队就餐的民工,补足士兵的口粮标准。人民来访1天
补助1斤粮。 住院农民,补足市民定量。非农业人口中不能控制食量的特殊病人(如
甲状腺机能亢进精神病等)酌情补助。少数民族节俗适当补助细粮。归国华侨,月口
粮标准为30~40斤。回国定居的华侨,半年内月定量30~35斤,后按当地同等标准供
应。县级以上机关、团体、厂、企、学校的脑力劳动者因公加班过夜12点,发放夜餐
补助粮2两。 复员回乡的老红军、重残荣军、口腔、肠胃负伤的二、三等残废军人和
复员回乡的重慢性病军人,农村分配月不足32斤原粮者,国家供应差额。农业人口的
中学寄宿生,口粮达不到高中学生定量水平者,国家补足。农业渔民出海,按国营标
准,由国家补充供应。遣返的盲流人员,按居民定量标准临时供应。
1972年,市粮食、卫生部门联合规定,对糖尿病患者,月补助大豆1.5斤,准由
本人定量换月购大豆10斤;肝硬化腹水,准兑吉豆2~3斤;甲状腺功能亢进(基础代
谢增高至十30%以上),月补粮10斤;严重精神病人,补足月定量到40斤。
1975年,省、市规定,国家干部、职工到农村蹲点劳动,补足日1.3斤口粮。
非农业牲畜饲料供粮:1955年国务院规定:马、骡每日每头原粮4~7斤。驴每日
每头原粮2~4斤。奶牛每日每头原粮4~6斤。猪,在不超过附近农村饲料标准的范围
内酌定(供用饲料包括麸皮、细糠、豆饼)。
1962年, 省下达全省统一标准:役用骡、马长途运输,每日每头(下同)6斤,
短途运输4斤。役用牛、驴长途运输3斤,短途2.5斤。厂、矿重役畜骡、马7斤,驴4
斤。专业牧场的奶牛7斤,小牛1.5斤。奶羊每月每只17斤,小羊6斤。种马每日每头
(下同)6斤,种牛4斤,种猪1斤。孵化厂之雏鸡、鸭每百只每日3两。推广性的种鸡
场的鸡鸭每月每只3斤。集运待宰猪每日每头1斤。
1970年规定,对科学试验,动物园及展览的动物、警犬按实需供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