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统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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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粮食统销
1954年5月, 崂山郊区政府设立粮食办公室,主管统购统销。各乡设计划收购供
应评议委员会,委托各区供销社、门市部为代购代销点。是年,对缺粮农民每人每月
供应粗粮20斤(瓜干除外)。各区根据乡政委员会的摸底,确定缺粮比例,匡算数量,
与缺粮户自报公议的数字相吻合,就审批发证购粮。此年春节起,国库拨出小麦、大
豆供应缺细粮的农户。此制相沿20余年。
1955年春,规定对缺粮农民的口粮供应,每人每月最多不超过30斤原粮,但购粗
粮的比例不能超过自足农民的粗粮比例,可全购瓜干。渔民的口粮标准为每人每月原
粮55斤(粗60%、 细40%)。4月,改为供应60斤原粮(细60%、粗40%)。缺粮农
民的供应比例为粗粮的20%、瓜干80%。是年冬,统销政策落实到户,规定:粮农缺
粮,以定产加计划增产指标为当年自产,年核年议,按缺定销;经济作物农民,以完
成国家种植计划为前提,以定产为基数(3年不加增产指标),按专用标准供应口粮。
1956年, 定自足口粮为人均(年)380斤,对劳力强、大人多,劳力弱、小孩多
等食量水平不同的户,实行参差定量,总量不变的供应原则。是年,农村实现合作化,
同社户间余缺平衡后,方议购销,定销到户。第二季度粮库拨出10万斤面粉,供应有
生、老、病、死农户的特需。
1958年,安排统销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吃粗、吃稀、吃代食品,勤俭持家,节约粮
食。麦收后,对缺粮户(分小麦不足40斤者)统销口粮,规定每人每月不超过20斤,
但总销量骤增(以同位第三季度相比: 1956年370万斤,1957年229万斤,1958年578
万斤),原因是:(一)1957年秋季减产,社员分配少,无陈粮;(二)1958年春旱
减产,全区人均小麦41斤;(三)提倡密植多留麦种51万斤;(四)接收下放干部家
属9300人,月用粮30万斤。
1959年,对缺粮农民实行分等定量的统销原则。
1960年,农业大歉收,全郊区粮食总产量与1959年比不及半,人均口粮年144斤。
是年,农村普遍实行集体食堂化;到10月入食堂人数占总人口的96.45%,统销口粮
的供应由户转到食堂。供应标准:初定菜农每人每天1斤,果农14两(1斤=16两,下
同) ,缺粮农民12两。如此水平仍号召每人每天节粮2两,并提出1人1分菜田,1人1
天1斤菜,全年千斤鲜菜,争储百斤干菜的自救措施。11月改日定量标准为5、6、7、
8两(1斤=10两,下同)4个等级,核定到户,安排到翌年6月底,并以农事忙闲,节
制供应。入冬,集体食堂陆续解体。
1961年, 农村统销粮为4479万斤,比1960年度多销330万斤,为解放后之最高年
份。
1962年, 农村实销粮3244万斤,节余指标112万斤。10月,省规定,农村除对渔
民、集中经济作物队保证合理供应,对特重灾区给以必要照顾外,对于一般产粮区的
缺粮生产队基本不予供应,而由县、社、队之间互济互利、调剂有无。
1963年初,县境内绝大多数生产队自产口粮的70%为人均分配,致使劳力多的户
不足,孩子多的户有余。后调整口粮分配方案,将口粮的80%按人分等定量,20%按
劳、肥分配。人分5级:不满1周岁为最低级;15周岁以上为最高级,中设2~4周岁、
5~9周岁、 10~14周岁3个级别。最低一级不少于平均口粮的30%,最高一级不超过
平均口粮数。
1964年,按经济类型划分出蔬菜队、果树队、农业队、专业渔民,政府统一制定
出供应口粮标准线。对出海渔民,每人每月补足45斤成品粮(包括生产队或大队平均
口粮),在岸补足35斤成品粮。季节性渔民不出海不补粮。
1965年,将菜农区分为纯菜队和半菜队,视蔬菜队实施种植计划的情况,实行奖
罚统销支算的政策, 但不使纯菜队的口粮每人每天少于9两(含自产粮),粮菜混合
队不少于8两。凡粮菜丰收,年计口粮以400斤为限。若自产超限,提超数的40~60%
抵减统销指标,余归集体储备或适增口粮。节缴之统销指标,按超购政策计价奖励。
对果农以包产为基础, 统销口粮标准为每人每天1斤,允许多产多吃,减产则少吃,
但每人每天不得低于9两。对一般缺粮农民,统销口粮以8两为限。时,口粮水平一般
为300~360斤, 高限450斤,分配原则多以基本口粮加按劳分配,缩小户间差距。丰
年储粮备荒:口粮在360~400斤者提取2%作储备粮,口粮越400斤者可适当多储,富
裕队可储1月口粮,县境总体争取储粮120万斤。是年,改“支算预分到队(插花缺粮
队),队均分到户”的统销方法,逐队安排发证到户,并由菜果队的统销指标中抽出
5~10%重点照顾烈、军属、五保户。
1967年春,在同类队实行口粮水平差别制,以各队原吃粮水平和对国家贡献大小
为根据。 专菜队的队间差别幅度为1~1.2斤(每人每天平均水平,下同),专果队
为0.95~1.1斤, 半菜队和近郊缺地农民为0.6~1斤。对水库移民的统销标准为0
.9斤,花生集中产队为0.85斤。
1968年,在统销指标外,加销粮500余万斤。秋,除重点经济作物区和重灾区外,
以发展生产为基础,努力争取只购不销。
1971年, 县境农村口粮分配呈3种形式: (一) 人七劳三;(二)人八劳二;
(三) 按人分等定量。不满周岁10斤(月定量,下同),1~5周岁15斤,6~10周岁
20斤,11~15周岁25斤,16周岁以上而无劳动能力者28斤。凡劳动力按工分划段,定
5级定量标准(男劳力1天最高10分,女劳力1天最高8分):9.1~10分53斤、8.1~
9分48斤、 7.1~8分44斤、6.1~7分40斤,余者36斤。是劳动力而缺劳者,按缺劳
比例扣减。
1973年,境内只购不销的生产队达1641个,占总队数的93%。次年夏季,对农村
口粮分配采取节制措施,过高者,以周转形式储于国库。规定下乡知识青年未参加生
产队的分配前,由国家统销,不低于(年)600斤原粮的口粮。
1975年,秋涝成灾,农民口粮缺,国家统销口粮1260万斤。
1981年春,县按市意见,对粮食统购统支改为“购销差额,调拨包干”的管理办
法。因1980年秋以来干旱,对全县93%的大队安排了统销。
1982年,全县大多数社队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亩均实产比预产增51斤,使市
核崂山县统销指标8110万户,年终节余268万斤。
1983年, 县分配各公社的统销指标,除包干基数外,余皆为借销,3年归还。此
后,农业丰收,农村口粮水平提高,最低亦达365斤。农村统销改原粮为成品粮。
1985年,半菜队改称为粮菜混合村。时,调整统销价格政策。纯生产蔬菜村、粮
菜混合生产村按统销价统销粮食。果树村、渔民、缺粮农业村的人口,按比例价统销
粮食。是年,县境吃统销粮的农业人口超30万,销粮达9000万斤。后对菜农的统销粮
施行与种植面积、合同任务挂钩的两种形式。
二、城镇居民供应
1949年6月, 崂山地区一解放,即由粮食部门调集粮草供应机关、部队,不分品
种比例。
1950年秋起,对征调之粮,境内通盘调剂,供应粮种比例归一。
1951年, 对驻崂山地区的机关、部队,供应粮食150万斤。时,仍实行供给制,
口粮之外,各项费用以粮价计代金。
1953年冬, 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崂山境内对部队供应照常。城镇供应标准划分4
等:机关、团体、学校的人员,每人每月供应粮食35斤(小麦33斤、大米或小米2斤);
企业职工,每人每月供应原粮60斤(细粮60%、粗粮40%);市区铁路、建设、搬运
等行业住崂山区内的职工,每人每月供应原粮45斤(细粮80%、粗粮20%);非农业
人口,每人每月供应原粮30斤(细粮40%、粗粮60%)。此外,对各部门召开会议,
临时建设用工所需粮食,由主管单位上报财委核批供应。
1954年,崂山郊区机关、团体、教职人员、工商人员的粮食供应标准为人均30斤
成品粮,类内高低参差的供应方法,并对面食业施行节约、控制、保证供应的方针。
1955年,对教职员、盐工的口粮供应数量,按实需为标准,年底归类分析,平衡
出一个平均供应水平。时,崂山地区有非农业人口5699,工商业从业人员4067,工人
3194, 各企业职工1584,盐民308,侨民35,机关团体人员1733,教职员工1401,面
食加工者224户,市级机关、团体、企业职工住崂山区内者4824,月销粮近120万斤。
尔后, 各类定量逐步推开,普试4年。此间,对城镇居民的风俗用粮实行补贴政
策。到1959年,定量成制,实行了国家制定的第一个城镇居民粮食定量供应标准。越
3年,随省制,略做调整。
1960年,经“双核”(核实市镇定量人口,核实市镇居民口粮的定量标准。下同),
因灾缺粮, 城镇人均供粮月定量由32.69斤降为30斤,10月又规定,后8个月的粮食
安排9个月吃。
1961年,贯彻省市部署,组查集体伙食单位、工商行业及饭店的小粮库,清理出
存粮近60万斤、油脂油料近2万斤。8月,“双核”查实追回年龄不实、工种不符冒领
的粮油近6万斤。 时,几经“双核”城镇人均口粮,月定量为24.48斤,其间发放代
食品(康复粉、 碎地瓜干、豆饼等),弥补主粮达2百余万斤,给高中学生月增定量
半斤。
1962年,城镇居民及职工,一部分返乡务农,吃商品粮的人口减少7680人。是年,
“双核”建制:凡减人必先减粮后减户口,凡增人必先增户口后增粮。以后,每月对
6周岁以下儿童免票供应饼干1斤,对城镇居民除月定量外再供应大豆半斤。
1965年,根据省修订后的各项粮食补助标准,结合崂山县的具体情况,对因公出
差、社教(社会主义教育,下同)人员、法定会议、人民来访、病员和各类临时参加
劳动的补助、少数民族的传统大节、旅崂华侨、复员回乡的老红军、荣誉军人等的照
顾,均定有标准。是年,对公社干部、儿童和城镇居民的定量标准进行调高。
1970年10月,全省统一定量标准,取消甲乙类地区之别。体力、脑力(含大中学
生)劳动者,统行原甲类地区标准。居民、儿童统行济南市现行标准。时,公社级脑
力劳动者的供粮,自社教起改为月定量33斤。
1971年7月29日,省发布非农业人口粮食定量新标准。
1975年1月, 退休回乡入农人员的口粮,改由国家供应,每月成品粮30斤,享受
城镇粮色结构。
1977年,县将城镇供应粮定量分为基本口粮和工种粮:凡工作人员的基本口粮为
30斤,皆按常规供应,工种粮由粮食部门一次核批到单位,由单位按照工种,看出勤、
对标准、编造花名册,报粮食部门核批。
1983年起,对城镇居民开展粮油兑换业务。居民凭证存粗粮换面粉(2:1),凭
证存细粮5斤或粗粮6斤换油票1斤,凭油票1斤购花生米2.6斤或皮果4斤。
三、油料统销
1954年9月,国家对油脂油料实行统购统销。崂山郊区对城镇居民实行定量供应,
对农民限留自食油料或定额供应食油。 机关、厂、矿等人员每月定量供应10两(1斤
=16两,下同),城镇居民5两。1959年,改10两为9两,改5两为3两,缺油农民1两。
1961年, 工作人员改为2两(1斤=10两,下同),居民1.5两,计划外各补1两。对
农民改为自种自食(不能自种者,国家按每月1两的标准,分季供应)。
1964年, 城镇居民、机关工作人员的月标准改为3两,菜农1.5两,半菜、果农
及缺油农民为1两,渔民2两。
1966年,城镇居民及国家职工月供应4两,菜农3两,渔民4两。
1969年,城镇居民及国家职工月供应5两,菜农2两,果农1两,其他未更。
60年代中期起, 国庆、春节两节日对城镇居民及国家工作人员补助8两。70年代
末改为2斤。
对县境内熟食、 糕点业的用油供应,以用粮之5%带油,但增减取决于农业之丰
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