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统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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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粮食
1953年11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
应的命令》(简称“粮食统购统销”),规定在农村向有余粮户实行计划收购。
1954年,崂山郊区政府在辖境内广泛宣传粮食统购统销政策。通过试点,调查摸
底,然后分配控制指数,经余粮户自报和群众评议等办法,落实统购任务。春季,余
粮户有余粮233万斤,统购了余粮147万斤;夏季,按户计人均余粮数的层次,规定差
别起购点,制累进统购率,在全郊区统购了小麦237万斤,为省下达统购任务的274.
35%;秋季,郊区政府按山东省政府规定的“人均余粮分级累进统购率”,在区内统
购粗粮,占总产量的3.01%,瓜干占总产量的11.2%。同时规定农民完成统购任务
后,自有余粮可自行处理。
1955年,崂山郊区政府在境内对农民实行“定产、定购、定销”三定政策,全年
统购余粮762万斤。 定产:以1954年的估(实)产和丰歉因素为技术根据,确定常年
户产,3年不变;余粮户、自足户的垦荒地,自收获年起,3年不计产量;宅基、庭院、
场院闲种而不计产。定购:以定产为基础,扣除公粮(证实)、口粮、种子、饲料、
机动粮后, 一般农民余粮的90%、富农(不留机动粮)余粮的95%为定购任务,3年
不变;凡年成正常,家景稳定,人为的生产丰歉,统购任务不变;对农业生产合作社
内部,户间余缺平衡后,余购缺销,按政策据实逐定。定销:对一般缺粮农民,以定
产加年度增产计划为自产,年核年销;对种植经济作物的农民,以完成国家种植计划
为前提,以粮田定产为自产(3年不计增产指标),按当时口粮水平标准统销口粮。
1957年,以增产增购、以丰补歉为原则,据实产定任务,统购粮食。
1958年,实行起征、统购合并计算。夏季规定人均小麦40斤为起征点;秋季改农
村分配程序为留足种子,完成国家统购任务后,按分等定量的办法,分配社员口粮。
1959年, 夏季规定,产麦区人均口粮留量限为70~100斤,山区、丘陵种麦少的
地区人均口粮留量限为60~80斤,抵低限者,必须完成统购任务,越高限而有余者,
国家适当多购。1960年,夏季,规定人均口粮留量不足70斤不征购,秋季大歉收,全
区粮食总产骤减五成。郊区政府规定人均口粮每日不足半斤的不征购。
1961年,农村粮食分配,实行“增产多吃,减产少吃,超产奖励”的政策。全县
粮食总产比1960年增3成,但只完成省核统购粮食500万斤任务的82.6%。
1962年,粮食征购实行“五年一定,一年一议”的规定,并加购统购任务的10%
作机动粮,以防灾补歉。同时,取消农村生产大队、人民公社提取机动粮、自筹粮的
制度,只允许生产队保留一定比例的储备粮。县政府在境内实行增产不增购,一般减
产不减购,若减产幅度大,口粮与任务按适当比例同时调减的政策。
1963年, 崂山县除完成粮食统购任务外,并以化肥换购小麦30万斤(1斤尿素换
购小麦2斤) 。是年,中央规定全国实行对粮食“统一征购,统一销售,统一调拨,
统一库存”的四统一原则。
1964年夏季,县委决定包购基数实行全年统购制。农业队人均小麦30斤以下,菜、
果队人均小麦50斤以下免购,秋粮统算,并提出农村的粮食分配“按人分等为主(占
口粮的80%),按劳、肥分配为辅”的分配方案。
1965年,确定崂山县征购粮食的基数为600万斤,人均300斤口粮为起征点。完成
征购任务后,口粮过400斤者,实行超购(超奖)政策;仍超450斤者,劝民储藏,以
丰备荒。
1970年, 以生产队的产量多少、贡献大小为根据,在40~100斤的范围内区别分
配社员口粮。
1971年, 崂山县委按省、市指示精神,以原包购任务为基础,增加5%为新的一
定5年的包购基数,并看当年生产队之实际产量,增购增产部分的20%~40%。
1972年, 按品种落实了包购任务。夏季征购入库粮完成了全年征购任务(600万
斤) 的95.79%。惜福镇、沙子口、城阳、河套、李村、中韩、红岛、夏庄8处公社
完成全年包购任务。 小寨子、 松树庄两个大队完成全年包购任务的3倍多。 口粮由
1971年人均58斤增至112斤。
1977年,县境遇旱,政府对农村采取产量、分配、征购同步增减的政策。
1981年,据中央和省指示精神,改“统购统支”为“购销差额管理,调拨包干”
的办法。
1983年初,县将包购基数、包干任务指令性落实到生产队,通知到农户。后农村
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各个农户成为产量、分配、统购的核算单位,统购方式和结算
成为“队缴队结算、 户缴户结算、户缴队结算”3种形式。经市指示,取用“户缴户
结算”一种结算形式,1984年续用1年,1985年改用合同定购制。
1985年, 省、市下达给崂山县定购任务400万斤。县于棘洪滩、上马、河套、王
哥庄4处乡镇65个村庄的31064家农户,落实合同定购任务。粮价实行统购价的倒三、
七比例价(30%平价、70%超购价,下同),附奖化肥、柴油,并规定正常年景必须
履行合同。农民履约后的余粮,自由处理。粮食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上市购销,
上户签约定购均可。时称多层次、多渠道的粮食商业活动。1987年,棘洪滩镇因引黄
济青工程建水库,占去了土地,崂山县的粮食定购合同减为200万斤。
二、油料
1954年9月, 国家规定对油脂油料实行统购统销。崂山郊区政府在农村实行“计
划种植,国家包购”(农民留足种子和人口油料后,一律缴售国库)的政策。
1956年,对种植油料作物的农民实行预购合同制,增产增购,返售部分生饼作为
奖励,减产酌减任务。
1958年,实行“留种子,缴任务,最后分配”的方法。
1961年春对农民实行产、需油料油脂不征购不统销的政策,预借种子给农民,凭
自产保自食,秋后完成征购16万余斤。
1965年,省核崂山县任务45万斤(米),秋实入库超任务60%,其中社员自种上
缴12万斤。
1967年, 省施行收购奖励政策。生产队交售100斤生米,按出饼率返饼80%,奖
售棉布2.5市尺、 化肥30市斤(不返饼者加奖化肥35市斤);交售100斤生油,奖售
棉布7市尺、化肥70市斤。社员交售,按统购价的20%加价奖励。
1979年, 调整“收购奖励”标准。大花生100市斤,返饼者奖售化肥35市斤。不
返饼, 加奖售化肥30市斤。食油100市斤,奖售化肥67市斤。对优质品种,加价奖励
(大花生加价15%)。是年,规定了8~12市斤的自食油留量标准。
1972年,对超购油料加价30%。
1983年,取消包、超购计奖制,改行按统购价四六加价的均价统购制。
1985年,国家改变油料管理政策。崂山县实行合同定购、市场放开。与北宅乡、
王哥庄镇的25个村的7021户农民签定合同,定购生米30万斤,实行价值奖励制(每交
售100元的生米,奖售化肥80市斤、柴油6市斤)。秋后国家入库生米达40万斤。
三、统购辅助政策
周转粮:1956年起,对农村开展“周转粮”业务,周转期以次年麦季为限。时对
麦后秋前缺粮户国家供应,秋后收还(若全年口粮不足标准者免还),此称倒周转。
是年全郊区倒周转粮数392万斤。1958年达431万斤。
人民公社成立,农村经济体制改变,即改倒周转粮为借销粮,实行20余年。至70
年代末,农村经济日趋昌盛,农民逐渐富裕,周转粮随之取消。
品种兑换:粮食局一成立,就开展以粮换农民的柴草,以大豆换谷子的业务。合
作化时期,农民到国库用小麦换同量粗粮或瓜干。1963年用小麦换瓜干1:2。尔后演
成过节时部分农民到粮食局用粗换细,或用同品种换良种、用油料换食油、用原粮换
混合饲料或粮食加工副产品等兑换活动。
四、零散收购
在统购任务之外,国家对机关、团体、企业、学校、“五·七干校”等单位生产
的粮食及市场管理部门处理的粮食予以收购,是为统购政策之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