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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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以来, 崂山的交通事故由监理、 安全部门共同负责。交通事故有小事故
(指轻伤1~2人,直接经济损失在50元以下者)、一般事故(指轻伤3~10人、重伤1
~2人,直接经济损失在51~1000元者)、大事故(指轻伤10人以上、重伤3~10人、
死亡1~2人,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者)、重大事故(指重伤10人以上、死亡3
人以上或造成严重政治影响者)之分。小事故和一般事故由监理部门自行处理,大事
故和重大事故由监理部门报请县安全办公室审理。崂山县1980~1987年共受理事故案
件1024起,死亡304人,受伤695人,直接经济损失6224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