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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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1982年, 崂山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分国家、公社、大队3级管理,原则是
谁建、谁管、谁用。
属国家管理的有崂山水库电灌站、墨水河电灌站、大山污水站、书院水库。国家
设管理机构负责维护、防洪、安全、设备运行及灌溉放水综合经营等事宜。
属乡镇管理的有泉心河、 流清河、三水、虹子河、高万丈等5水库。马哥庄电灌
站、 河套环流扬水站(5处)、棘洪滩排涝站、防氟改水供水工程、女姑山吃水工程
等由乡镇政府设专门管理机构,其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及时供
水,综合经营等。
1983年体制改革前,队办水利工程由大队统一管理,一般由电工和机械手负责维
护、提水灌溉,集体给记工,年终统分;联办者按各村受益情况出管理员,各村记工
分配,工程维修、养护用工及费用按收益大小由各村分摊。
1984年农业体制改革后,国家及乡镇水利工程管理采用多种责任制形式,村办水
利工程的管理形式主要是村委统管村的水利设施,由村委责成专业队统一管理维修、
灌溉、收费。管理员工资由村委支付。
部分村委对村办机电井、小塘坝,研究确定承包责、权、利标准后,招标承包给
专业队、组管理。承包队、组与村委双方签定合同,各尽职责,管好用好集体水利工
程。
1984年后,村办水利工程由户或联户承包管理,责、权、利标准及投标、合同形
式与专业队承包相同,只是管理方法更较灵活。1985年户承包管理形式,多数由村委
收回,责成村电工、农机具维修组分工管理,村委支付工资。
1986年,国家投资20万元用于县内较大水利工程补助费用,大量缺额采取群众自
筹和集体企业以工补农的办法筹措,规定农民出义务工或以资顶工的方式解决。
1987年2月, 崂山县委、 县政府颁发《关于农业劳动积累制度的意见》 规定:
“凡户口在农村,年满18~55岁的男性公民(女性45岁)都应负担农田基本建设工,
男劳力年每人10日, 折款30元;女劳力年每人5日,折款15元。款项全部由乡、镇筹
集,财政所统一管理。”是年,全县共积水利劳动积累资金595.1万元。该项水利基
建费使用范围包括乡、镇、村统一规划的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小流域治理和道路整修
等。各项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均由水利、财政等部门管理。
1987年,全县4326项水利工程设施不同程度地得到维修,已落实或基本落实管理
责任制的有4055项,占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