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渔船动力供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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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县机动渔船动力用油,须执产品派购交售单换取之柴油供应证和油票在县内
各水产品供销站购油。
1982年以前, 船用柴油供应分国家平价、议价及高价3种价格,如按合同交售渔
货,国家按计划规定拨给平价柴油,不足部分可购议价油。1982年以后,柴油紧缺,
国家对渔船动力供油规定十分严格。一般一年中分两次供应,上半年12马力挂网船需
油量500公斤, 基本定量供200公斤;185马力远海流网船需油量8000公斤,基本定量
3200公斤。不足部分按其他价格由船方自行解决。
1982年开始,远海船只供油分两个航次供完,沿海生产小船据情供应。柴油票由
水产供销部门根据船只交售量分期分批发给。养殖单位供油从严掌握,只保生产,不
许他用。上半年完成派购任务好的下半年优先供应,反之酌情供应。完成30%或不交
售的停止供应,不签合同。
1982年下半年,水产品派购合同签定必须由水产管理部门核清各类生产船只的产
品交售及柴油供应情况后确定。近海小船生产柴油供应与上半年同。同类作业的木帆
船按每人150公斤核定。对虾要全部交售,不得私自处理。底网生产根据“派六议四,
见产分成”(根据产量按摊派价收购量占60%,相互商定价格收购量占40%)办法,
依船次确定派购任务。
同期对12马力流网及小流网船只供需油量600公斤的240公斤。其他马力船只,供
油标准大致如此。对185马力对船,限供量8000公斤,如去渤海,则一次性供完。
下半年供油办法与上半年相同, 不同的是回县港口卸鱼的底网船每交售优质鱼1
吨,供柴油2吨;交售小杂鱼1吨,供柴油0.5吨。在渤海湾生产船只,凭证在当地供
本县转拨用油;临时转其他生产船只,按底网船供油标准供应,原则是“多交鱼,多
供油,少交鱼,少供油,不交鱼,不供油”。此法延续至1987年未变。
1959~1987年,几种主要渔需物资供应为:机动渔船用柴油21754吨,木材30564
立方米, 钢材1139.2吨,棉布1117042米,棉纱1665901公斤,红白棕绳、棕片分别
是1140733.5~348082公斤, 毛竹、篙子竹分别是443690~66518支,麻类60688825
公斤, 尼龙绳450吨,尼龙胶丝385059公斤,聚乙烯1455888公斤,聚丙乙烯50205公
斤,聚氯乙烯25314公斤,渔盐38470吨,桐油2063.5吨,水泥45吨,浮子17896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