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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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历代政府对所属海域生物资源均无保护规定和养护措施,只任其自然繁
殖、生长、捕捞。
解放后,崂山沿海渔村渔船及网具增多,捕捞量日益增大,但因滥肆捕捞或工业
废水污染, 使海产资源大减。1976年7月,崂山县颁发《关于严格执行水产资源繁殖
保护有关政策的通知》 规定:“每年7月1日至8月底,拖网机帆船不得进入禁鱼区,
挂子网、坛子网、方网、幢网、插网、拉网等,自6月20日至8月底为禁渔期。”保护
水产资源的标准, 除按《山东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办法》执行外,另规定5种鱼
的禁捕长度, 其中梭鱼26.5厘米、红头鱼23.3厘米、绿翅鱼23.3厘米、油片鱼26
.5厘米、 尾鱼(摆甲)25厘米。机帆船一航次的鱼获量中幼鱼比重不得超过同鱼总
量的20%,木帆船不得超过10%。反之则没收稚鱼、稚贝或由供销站降价处理。轻拖
网、 裤裆网、插网网目规定最大为1市寸,不得进入人工放养的海区和滩涂。供养殖
的浅海、滩涂、岩礁,由县划分给乡、镇、村管理。不准进入放养区采捕,捕捞船只
应在养殖区100米外作业, 严禁在养殖区炸鱼、电鱼。1979年,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
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1984年6月25日, 崂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放流虾苗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规
定:“胶州湾为重点放虾苗进行增殖试验的场所之一,域内不许用手推网、滩网、插
网、小拉网等损害幼虾苗的网具,挂子网、坛子网、大、小幢网等定置渔具的禁鱼期
提前到6月20日开始,9月10日止。”养虾场或盐场虾池闸门应设防护网,损失虾苗应
缴资源赔偿费。陆地检查每年6月20日开始,由乡、镇组织按有关规定进行。
1987年保护滩涂有14.46万亩。据青岛市水产局资源调查办公室调查资料:蛤蜊
保护区在女姑口、 宿流、仙家寨西海,计22900亩。海参保护区在港东—峰山西、泉
岭—小黄山东嘴、下长岭—黄山、三亩前、石老人海域,计1075亩。鲍鱼保护区在泉
岭、 下长岭—黄山、三亩前、半壁山、麦岛,计459亩。据青岛市水产局潮间带资源
调查办公室调查资料:文蛤保护区在土寨河口沿海,计2000亩。长竹蛏保护区在河套
乡沿海。 河兰蛤在仙家寨、宿流沿海,计12000亩。石花菜保护区在港东、小黄山东
嘴、难抓锚及麦岛沿海海区,计869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