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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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展外引内联,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根据国家的政策规
定和发展的实际情况,1986年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先后颁布了《关于对客商在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客商独立经营企业减征、免征地
方所得税的规定》、《关于对客商来源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的股息、利息、租
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减征、免征所得税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本市单位到经
济技术开发区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
资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等法规。同时还具体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和山东省一系列鼓励
外商投资和发展内联企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宣传了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为了方便投
资者,开发区各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开展优质服务,不断提高办事效率,简化了立项审
批手续,实行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一次性审批,并享有市级项目审批、
管理权限。同时还建立了人才库,组织登记待聘和就业前培训,进行文化补课,为企
业招工提供具体服务,以适应投产企业的生产需要。1987年共为区内企业招收合
同制工人1187名。经过几年的开创,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已经具备了投资设厂
的基本条件,各项优惠政策的出台,使开发区形成了较好的投资环境,展现了广阔的
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