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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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体制 自1996年至今, 执行国家统一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济
南市确定章丘市财政收入范围为:市级以下企业缴纳增值税的25%部分,营业
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
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契税、按隶属
关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遗产税及其它原属于章丘市的各项收入。实行分税制
后,济南市对章丘市的税收返还,以1993年章丘市实际完成增值税、消费税,
加全市收入上(下)划因素核定(即消费税+75%的增值税+(-)中央上下划
收入) 。自1994年起,税收返还额递增率按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的1:0.3系数
逐年增加。在分税制体制运行的同时,旧体制包干上缴数仍维持持续上缴,上
缴递增率为5%。
乡镇财政体制 自1995年起, 市对乡镇实行“划分税种,核定基数,定
额补贴或定额上缴” 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即:增值税乡镇分成12.5%;城建税
分成70%; 资源税分成60%;企业所得税增长15%以上部分实行市与乡镇四六分
成并进入基数;其他地方税收全部归乡镇。按以上收入分成办法测定收入基数
后,与核定的支出基数对比,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的为定额补贴乡镇,一定
三年不变;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为基数递增上解乡镇,每年按照基数递增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