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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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章丘、章历两县卫生科开展禁止贩卖、出售罂粟壳等毒、限剧药品及限
制使用毒、麻特殊药品的工作,违者依法惩处。将查获的婴粟壳与烟毒焚毁。1952年,
对旧章丘城东关一开业医生因注射吗啡导致2人死亡事件, 通报全县。并对各医疗单
位及私人药房库存的鸦片粉酊、吗啡片(针) 、可卡因片(针)等6种麻醉药品进行登记
管理,限制使用。1957年,县卫生科下达《关于单干和游散药商管理规定》,对私人
开业医生重新进行登记审批。1964年,县卫生局转发《管理毒药、限制性剧药的暂行
规定》 ,禁止滥用毒、限剧药品。组织4个协作组,对各医疗、药品经营单位的药品
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在药品经营单位设立3至5人的药品质量监督员。1965年,县卫
生局对合理用药问题作出规定,要求按医疗原则合理用药。不准开大方和滥用抗菌素,
严格控制抗菌素的使用范围,开展同疗效药品的代用,保证主治疾病及急症的需要。
1978年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药政管理条例(试行)》和《麻醉药品管理
条例》。县卫生局指导、监督各医疗单位对毒、麻、限剧等贵重药品实行"四专" (专
人、专柜、专帐、专处方) 管理制度;对中药实行防虫蛀、霉烂变质和饮片规范化加
工炮制管理制度。每年开展2次药政工作检查评比活动。1980年6月,县卫生局、公安
局、 工商局联合发布《关于取缔游医药贩的通告》 , 不定期地对集市、 摊贩进行
检查, 取缔自制、贩卖伪劣药品不法人员。1982年,对卫生部规定淘汰的127种疗效
不确、 毒副作用大的药品,进行查封销毁处理,价值达3.9万元。 1984年, 对伪劣
中药材进行全面清查,共查出6个品种660公斤,价值5900元,集中销毁。1985年7月1
日,《药品管理法》正式施行,药政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