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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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时期,县无卫生行政机构。
1948年6月, 章丘、章历两县解放后,卫生工作均由县政府秘书室文教助理员兼
管。1952年 7月,章丘、章历两县人民政府设卫生科,与县卫生院合署办公。1953年
9月, 章历县并入章丘县后,县卫生科与县卫生院分开办公。县卫生科设在县政府院
内,有副科长1人,工作人员5人。 1956年2月,有科长1人,副科长2人。1958年下半
年, 县卫生科随县人委迁明水。1962年6月 29日,改称为县卫生局,设局长1人,副
局长2人, 工作人员8人。1968年9月,县卫生局并入章丘医院"6.26公社"革命委员会
(习惯称"6.26卫生公社"。下同),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有防治队、药政部、麻风
病防治组、 卫生队4个直属单位。1969年10月,由县革委大院迁至车站街路东。1971
年4月, "6.26卫生公社"撤销,设县革委卫生局,局长1人,副局长4人,工作人员12
人。 1981年2月,改称为县卫生局,下设办公室、业务组、计财组。1985年底,全局
共31人, 其中属行政编制8人、事业编制23人,局长1人,副局长3人。局内设业务、
人秘、计财3个股及爱卫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