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师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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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县学、书院的执教者,从科甲出身的人士中推选任命。村镇义学、私垫多
实行延聘制。废科举、兴学堂后,优级师范学堂及省、县师范传习所毕业生,可直接
任用为高、初等小学教员。
民国初,后师、乡师毕业生,多分配为县、区立高级小学教员;小学教员养成所、
师范讲习所毕业生,分配为初级小学教员。私立小学由校董会聘请校长,由校董会或
校长延聘教员。自1930年 (民国19年) 始,进行小学教员检定,师范毕业生享受无试
验检定待遇。即只交验证件,无须考试,即可直接任命为正教员。非师范学校毕业者
须接受试验检定。通过文化考试,成绩合格者,按考试成绩分别任命为甲、乙、丙等
教员;不合格者不予任命,或暂任为代用教员。
1948年9月,县政府和专区教育局分别在莱芜和章历县城培训小学教师200余人。
1951年后, 速师、师范学校先后培养小学教师500余人。县文教科还选派部分小学教
师到中师、师院学习,毕业后大多回县任教。1954年后,陆续分配中师、师范院校毕
业生来县任教,充实中小学教师队伍。民办教师由社、队选拔,经县教育局组织统考,
成绩合格者任用为正式民办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