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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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沿袭明代科举取仕制度。考试内容除经、史外,主要考八股文、试贴诗。
童试(正式考试前的预考) 地点在府、州、县。由知县、知府、学政主考,每年1次。
应试者为儒童或童生,录取者称生员(或称庠生,俗称秀才),成绩特优者为廪膳生。
生员参加乡试(称闱),每3年1次,考中者为举人(俗称孝廉)。学额科岁试,全县取文
童20名、武童19名。至咸丰、同治年间,各增额8名。 1840年后,考试内容逐步改八
股文为经义和策论。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 ,废武童考试。1904年 (光绪三十年),
停止文童考试,废科举制,兴办学堂。由招生学校命题,单独招生。初小学生毕业后,
经升学考试,成绩合格者入高小学习。
民国初,办教育效法欧、美,学校用百分制记分法考核学业成绩。分春秋两季招
生,考试时间及命题均不作统一规定,但招生人数、入学时间、毕业人数、毕业时间
等,需报省教育厅备案核准。
新中国成立初期,县各级各类学校沿用百分制记分法。初小学生修业期满,考试
成绩及格者,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高小学生修业期满,考试成绩及格者,发给加盖
县政府公章的毕业证书。 自 1950年始,在招生工作中,工农子女优先录取。在校学
生工农子女所占比例逐年增加。1952年,改春季始业为秋季始业,高小学生 (春季始
业班) 提前半年毕业;初小学生(春季始业班)推迟半年毕业,以便全国统一招生。简
化了发毕业证书手续,毕业证书由学校盖章即可生效。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曾一
度搬用苏联的"五级分制记分法"。仅在高小、初中招生时,沿用百分制记分法。
从1958年实行统一招生。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中学招生日期一拖
再拖。直至1969年,才采取推荐的办法招生。日常考核实行开卷考试,造成学生不重
视记忆,教学质量下降。同年,小学实行"五年一贯制",中学逐步改"三、三"分段制
为"二、 二"分段制。1977年,高考制度恢复。全县中小学恢复期中、期末考试和"百
分制记分法"。 期末考试由县教育局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分标准和组织
统一阅卷。高、初中招生,实行统一考试,择优录取。从1981年新生始,中学又逐步
恢复"三、三"分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