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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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学堂初创,分官立、民立2类,分别由县教育行政机构和学校董事会管理。
民国时期,县立、区立、村立、私立小学,分别由县教育行政,区、乡公所和私立小
学校董会管理。中等学校由县管理。
新中国成立以来,小学实行县、区(公社、乡、镇)双重领导,即"条块结合"的管
理办法。1957年前,中学直属市(地)管理,地方政府协助。1958年,中学管理权限下
放到县。1985年,县政府决定对全县中、小学实行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体制。即:
完中、高中、专业技术中学、示范性初中、实验小学、实验幼儿园和教师进修学校由
县办;初中、农中、中心小学和中心幼儿园由乡(镇)办;村小学和村幼儿园由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