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武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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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地方上大部分武器配备在干部、民兵手中,分别由县武装部、公安局
和体委主管。
1962年5月16日, 《关于民兵武器管理范围的规定》发布后,县武装部对民兵武
器进行调整,将武器配备在405个大队和24个厂矿,由民兵分散保管。
1972年,民兵武器由大队、厂矿集中存放。设有库室、枪橱、枪架,安排专人昼
夜看管。1982年,民兵武器由各公社集中保管。武器库内装有报警器、消防设备,每
库配武器保管员2人,负责武器擦拭、保养和看管。1985年1 2月,将全县民兵武器收
缴、封存,由县统一管理。
民兵武器维修,贯彻"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方针,主要靠地方民用工厂就地修
理。县电机厂设有15人的武器修理分队,与上级军械部门配合,负责民兵武器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