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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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6月, 县兵役局根据中共中央文件精神,将18至45周岁身无残疾的男性公
民,进行预备役登记。服过现役的为第一类预备役,未服过现役的为第二类预备役。
预备役人员分为预备役军官、 士兵2种。军官由部队确定。士兵不编组,仅登记、填
卡、建档、出入手续转递。1958年,因"大办民兵师",预备役登记工作中断。
1980年4月,预备役统计工作恢复。对全县符合预备役条件的退伍军人进行登记,
服预备役人员的年龄为35周岁以下。第一类预备役人员的年龄为28周岁以下,第二类
预备役人员的年龄为29至35周岁。每年结合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进行预备役统计。
1984年6月, 根据新《兵役法》规定,实行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相结合。士兵
预备役年龄18至35周岁。编入基干民兵的人员为第一类预备役,29周岁转入第二类预
备役;编入普通民兵的人员为第二类预备役,年满35周岁退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