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义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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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7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公布施行。此法规定:凡年满18岁的男
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均有服兵役的义
务;反革命分子和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高等学
校在校生缓征;独子在平时可免服兵役。服役年限定为陆军3年、海军4年、空军5年。
当年3月,境内首批义务兵1150人应征入伍。1967年后,服役年限改为陆军2年、海军
3年、空军4年。1975年,中央军委扩大会议后,恢复1955年规定的服役年限。1978年
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将义务兵役制改为义
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 国防部为稳定和加强部队的技术力量,规定服役满6年
(后改为5年) 的专业技术兵骨干,根据部队需要和自愿,经师以上单位批准,由义务
兵改为志愿兵。1985年,全县应征报名1.96万人,入伍56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