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征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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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民国16年),改为征兵制,规定"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独子缓征"。
全县征兵 2000多人。后因民众抵制征兵,改为"抽签摊派制"。1933年(民国22年)6月
17日,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全文12条。规定年满18至45岁的男子入营服常备兵
现役,为期2年,战时延长服役年限。现役期满退伍后,转为正役 (为期6年) 和续役
(至45岁止) ,战时依次动员召集回营。未服常备兵役者,均应服国民兵役。1936年9
月,国民政府发布《征兵令》,并颁布《兵役法施行暂行条例》,对免役、缓役、禁
役和停役等作出具体规定。兵役实施的基本步骤,在平时为:(1)身家调查;(2)身体
检查;(3)抽签;(4)征集。在战时为:(1)身家调查;(2)抽签;(3)身体检查;(4)征
集。《兵役法》颁行不久,日本侵略军入境,民国县政府无力实施《兵役法》,未能
征兵。 抗战胜利后,县设兵役机构进行征兵。1945年冬,章丘县征兵250人,章历县
征兵200人。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征兵制度无力在境内全面实施,便强行"抽丁"、"
抓兵"。1946年,在章丘抓兵150人,章历县抓兵 2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