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民政府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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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 1939年11月,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设县长、秘书各1人。六区(胡
山)、九区(垛庄)及官营区的抗日民主政府,行政人员有区长、副区长和助理员各1人。
1940年, 县抗日民主政府有县长1人。下设秘书处、民政科、财粮科、实业科、文教
科、 公安局、邮局。各科局设科长、科员各1人;秘书处设文书、收发、统调干事、
会计、事务员、通信员、炊事员等。六区(胡山)、九区(垛庄)、十区(虎门)的抗日民
主政府, 行政人员亦仅有区长、副区长及助理员3人。1945年,抗战胜利前夕,全县
各级各类干部增至237人, 其中县机关127人,区机关110人,党政群22 2人,占93.6
%; 武装干部15人,占6.32%。1949年,章丘县各级各类干部共446人,其中县级干
部6人, 区级干部7 8人,一般干部362人。 党群干部148人, 占33.18%;政府干部
113人, 占25.34%;企事业干部185人,占41.48%。章历县各级各类干部共665人,
因接管新解放区, 派出140人随军南下。新中国成立后,机构设置渐多,干部人数逐
步增加。1957年,全县干部总数为2379人,其中党政机关797人,企事业单位1582人。
1966年,全县干部总数260 9人,其中党政机关856人,企事业单位1753人。 1976年,
全县干部总数5642人, 其中党政机关1142人,企事业单位4500人。 1985年,全县干
部总数8350人, 其中党政机关1844人,企事业单位6506人。全县干部总数比 1976年
增加2708人, 比1966年增加5741人, 比1957年增加5971人。干部总数中,县直机关
4351人,占52.1%;乡(镇)机关650人,占7.8%;企事业单位3349人,占40.1%。

章丘、章历两县几个年份干部基本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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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干 │ 性 别 │ 民 族 │ 文化程度 │ 政治情况 │ 干部分布 ┃
┃ │ 部 ├──┬──┼───┬─┼──┬──┬──┬───┼──┬──┬──┬──┼───┬──┨
┃ 数 │ 总 │ 男 │ 女 │ 汉 │少│ 高 │中等│ 高 │ 初 │ 共 │ 共 │ 民 │ 无 │ 党 │ 企 ┃
┃ 目│ 数 │ │ │ │数│ 等 │专业│ │ 中 │ 产 │ 青 │ 主 │ 党 │ 政 │ 事 ┃
┃县 年 │ │ │ │ 族 │民│ 学 │学校│ 中 │ 以 │ 党 │ 团 │ 党 │ 派 │ 机 │ 业 ┃
┃别 份 │ │ │ │ │族│ 校 │ │ │ 下 │ 员 │ 员 │ 派 │ │ 关 │ ┃
┠──┬──┼───┼──┼──┼───┼─┼──┼──┼──┼───┼──┼──┼──┼──┼───┼──┨
┃ │1949│ 446 │349 │ 97 │ 446 │ │ │ │ 1 │ 445 │259 │ │ │ │ 446 │ ┃
┃ ├──┼───┼──┼──┼───┼─┼──┼──┼──┼───┼──┼──┼──┼──┼───┼──┨
┃ │1952│ 498 │449 │ 49 │ 494 │4 │ 1 │ │ 5 │ 492 │269 │100 │ 1 │128 │ 436 │ 62 ┃
┃ 章 │ │ │ │ │ │ │ │ │ │ │ │ │ │ │ │ ┃
┃ ├──┼───┼──┼──┼───┼─┼──┼──┼──┼───┼──┼──┼──┼──┼───┼──┨
┃ │1957│ 2379 │2249│130 │ 2379 │ │ 15 │ │ 66 │ 2298 │995 │529 │ │855 │ 797 │1582┃
┃ 丘 ├──┼───┼──┼──┼───┼─┼──┼──┼──┼───┼──┼──┼──┼──┼───┼──┨
┃ │1976│ 5642 │4656│986 │ 5624 │18│ │ │ │ │2406│649 │ │2587│ 1142 │4500┃
┃ ├──┼───┼──┼──┼───┼─┼──┼──┼──┼───┼──┼──┼──┼──┼───┼──┨
┃ │1985│ 8350 │6621│1729│ 8326 │24│743 │3182│1289│ 3136 │3679│1259│ │3412│ 1844 │6506┃
┠──┼──┼───┼──┼──┼───┼─┼──┼──┼──┼───┼──┼──┼──┼──┼───┼──┨
┃章历│1949│ 665 │637 │ 28 │ │ │ │ │ 4 │ 661 │348 │ │ │ │ │ ┃
┃ ├──┼───┼──┼──┼───┼─┼──┼──┼──┼───┼──┼──┼──┼──┼───┼──┨
┃ │1952│ 484 │443 │ 41 │ 483 │1 │ │ │ 6 │ 478 │261 │ 89 │ 1 │131 │ 430 │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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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年龄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干部多为中青年。解放后,干部队伍稳
定发展。 1949年,章丘县干部年龄结构为,25岁以下占18% ,26至30岁占14.5%,
31至35岁占20.8%,36至40岁占18%,41至45岁占12.7%,46至50岁占12.4%,51至
55岁占3.6%。章历县干部年龄结构为, 25岁以下占27.5%,26至30岁占17.2%,31
至35岁占24.6%, 36至40岁占19%,41至45岁占4.3%,46至50岁占3.9% ,51至55
岁占3.5%。1976年,章丘县干部年龄结构为,25岁以下占7.7%,26至30岁占10.1%,
31至35岁占9.9%, 36至40岁占23.1%,41至45岁占19.5%,46至50岁占15.6%,51
至55岁占11%, 55岁以上占3%。1978年以来,贯彻领导干部"年轻化、知识化"的政
策,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党政机关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增多,干部年龄结构发生明显变
化。 1985年,25岁以下占17.7%,26至30岁占10.8%, 31至35岁占10.7%,36至40
岁占16.8%, 41至45岁占17.4%,46至50岁占15.8%,51至55岁占8.3%,55岁以上
占2.4%。

章丘、章历两县几个年份干部年龄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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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干部 │ 年 龄 ┃
┃ 目│ 总数 ├───┬───┬──┬───┬───┬───┬───┬──┬───┨
┃县 年 数 │ │ 25岁 │ 26至 │31至│ 36至 │ 41至 │ 46至 │ 51至 │56至│61岁以┃
┃别 份 目 │ │ 以下 │ 30岁 │35岁│ 40岁 │ 45岁 │ 50岁 │ 55岁 │60岁│下 ┃
┠──┬───────┼───┼───┼───┼──┼───┼───┼───┼───┼──┼───┨
┃ │ 1949 │ 446 │ 80 │ 65 │ 93 │ 81 │ 57 │ 55 │ 15 │ │ ┃
┃ ├───────┼───┼───┼───┼──┼───┼───┼───┼───┼──┼───┨
┃ │ 1952 │ 498 │ 176 │ 91 │102 │ 70 │ 18 │ 21 │ 20 │ │ ┃
┃ 章 ├───────┼───┼───┼───┼──┼───┼───┼───┼───┼──┼───┨
┃ │ 1957 │2 379 │ 767 │ 684 │491 │ 211 │ 110 │ 56 │ 37 │ 22 │ 1 ┃
┃ 丘 ├───────┼───┼───┼───┼──┼───┼───┼───┼───┼──┼───┨
┃ │ 1976 │5 642 │ 435 │ 571 │560 │1 305 │1 102 │ 878 │ 620 │145 │ 26 ┃
┃ ├───────┼───┼───┼───┼──┼───┼───┼───┼───┼──┼───┨
┃ │ 1985 │8 350 │ 1481 │ 903 │891 │1 406 │1 453 │1 317 │ 697 │173 │ 29 ┃
┠──┼───────┼───┼───┼───┼──┼───┼───┼───┼───┼──┼───┨
┃ 章 │ 1949 │ 665 │ 183 │ 114 │164 │ 127 │ 28 │ 26 │ 23 │ │ ┃
┃ 历 ├───────┼───┼───┼───┼──┼───┼───┼───┼───┼──┼───┨
┃ │ 1952 │ 484 │ 221 │ 96 │ 42 │ 58 │ 18 │ 22 │ 2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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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工龄 据1949年统计,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干部,章丘县有91人,章
历县有80人,分别占全县干部总数的20.4%和12%。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干部,
章丘县有335人,章历县有585人,分别占全县干部总数的79.6%和88%。1985年统计,
章丘县抗日战争、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干部占3.5%;1958至1966年参加工作的
干部占27.7%;197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干部占30%。

章丘、章丘两县几个年份干部工龄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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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干 │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
┃ 目│ 部 ├───┬────┬────┬────┬────┬────┬────┬────┨
┃ 数 │ 总 │1927.8│ 1937.7 │ 1945.9 │1949.10 │ 1953.1 │ 1958.1 │ 1966.5 │1976.11 ┃
┃县 年 目 │ 数 │ | │ | │ | │ | │ | │ | │ | │ | ┃
┃别 份 │ │1937.6│ 1945.8 │ 1949.9 │1952.12 │1957.12 │ 1966.4 │1976.10 │1985.12 ┃
┠───┬────┼───┼───┼────┼────┼────┼────┼────┼────┼────┨
┃ │ 1949 │ 446 │ │ 91 │ 355 │ │ │ │ │ ┃
┃ ├────┼───┼───┼────┼────┼────┼────┼────┼────┼────┨
┃ │ 1952 │ 498 │ 1 │ 72 │ 290 │ 135 │ │ │ │ ┃
┃ 章 ├────┼───┼───┼────┼────┼────┼────┼────┼────┼────┨
┃ │ 1957 │ 2379 │ 2 │ 185 │ 780 │ 988 │ 424 │ │ │ ┃
┃ 丘 ├────┼───┼───┼────┼────┼────┼────┼────┼────┼────┨
┃ │ 1976 │ 5642 │ 1 │ 112 │ 727 │ 1 532 │ 913 │ 1 246 │ 1 111 │ ┃
┃ ├────┼───┼───┼────┼────┼────┼────┼────┼────┼────┨
┃ │ 1985 │ 8350 │ │ 35 │ 258 │ 638 │ 785 │ 2 313 │ 1 818 │ 2 503 ┃
┠───┼────┼───┼───┼────┼────┼────┼────┼────┼────┼────┨
┃ 章 │ 1949 │ 665 │ │ 80 │ 585 │ │ │ │ │ ┃
┃ 历 ├────┼───┼───┼────┼────┼────┼────┼────┼────┼────┨
┃ │ 1952 │ 484 │ │ 76 │ 202 │ 20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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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文化程度 解放初期,干部文化程度普遍较低。1949年,党政干部文化程
度为,章丘县高中占0.2%,初中占0.2%,小学占60.5%,粗识字占25.1%,文盲占
14%。章历县高中占0.6%,初中及以下占99.4% (其中文盲占9%) 。后干部文化程
度逐步提高。 1957年, 章丘县党政干部文化程度为, 大专占0.63%, 高中占2.77
%,初中及以下占96.6%,文盲扫除。1985年,党政干部文化程度为,大专占8.9%,
中专占38.1%,高中占15.4%,初中及以下占37.6%。

章丘、章历两县几个年份干部文化程度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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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 项 │ 干 │ 文 化 程 度 ┃
┃县 年 目 目 │ 部 ├────────┬─────────┬─────┬────────────┨
┃别 份 │ 总 │ 大专毕业 │ 中专毕业 │ 高中毕业 │ 初中以下 ┃
┃ │ 数 │ (含相当学历) │ (含相当学历) │ │ ┃
┠───┬────┼───┼────────┼─────────┼─────┼────────────┨
┃ │ 1949 │ 446 │ │ │ 1 │445(初中1、小学270、粗识┃
┃ │ │ │ │ │ │字112、文盲62) ┃
┃ 章 ├────┼───┼────────┼─────────┼─────┼────────────┨
┃ │ 1952 │ 498 │ 1 │ │ 5 │ 492 ┃
┃ ├────┼───┼────────┼─────────┼─────┼────────────┨
┃ 丘 │ 1957 │ 2379 │ 15 │ │ 66 │ 2298 ┃
┃ ├────┼───┼────────┼─────────┼─────┼────────────┨
┃ │ 1985 │ 8350 │ 743 │ 3182 │ 1289 │ 3136 ┃
┠───┼────┼───┼────────┼─────────┼─────┼────────────┨
┃ │ 1949 │ 665 │ │ │ 4 │661(初中56、小学545、文 ┃
┃ 章 │ │ │ │ │ │盲60) ┃
┃ 历 ├────┼───┼────────┼─────────┼─────┼────────────┨
┃ │ 1952 │ 484 │ │ │ 6 │478(初中48、小学424、文 ┃
┃ │ │ │ │ │ │盲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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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调配 1953年, 县专设人事管理机构后,本着"计划调配,统筹安排,工
作为主,兼顾生活"的原则,进行县内干部调配和跨省、地(市)、县干部的商调工作。
至1957年,共调配干部783人次,其中县内调配708人次,调出23人、调入52人。1958
至1960年, 县内调配278人次。 1961年,精兵简政,共调配252人次,其中县内调整
173人次(由县直机关下放社、队32人,县属企业充实基层27人,县属工业压缩调转其
他行业38人,一般调动76人),调出22人、调入57人。1962年,贯彻"以农业为基础,
各行各业支援农业"的方针,县内调整达287人次,其中县直机关 123人,由县直机关
调财贸单位99人,调公社65人。 1963至1966年, 共调配553人次,其中县内调配361
人次,调出114人、调入78人。1970至1976年,共调配1372人次,其中县内调配682人
次,调出346人、调入344人。1977至1979年,共调配425人次,其中县内调配128人次,
调出 154人、调入143人。1980年,共调配141人次,其中县内调配54人次,调出33人、
调入54人(含落实政策安排12人)。从1981年始,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调动手续。跨省
调入干部,除属于照顾夫妻关系者外,要报经省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1981至1985年,
共调配978人次,其中县内调配 402人次(含充实工农业生产第一线97人),调出266人
(其中调往省外25人,为异地夫妻"搭鹊桥"调出28人)、调入310人(其中从省外调入57
人,引进专业技术干部130人,解决夫妻异地调入136人) 。1953至1985年底,共调配
干部5069人,其中县内调配3073人次,调出958人、调入1038人。
专业技术干部 新中国成立后,专业技术队伍不断壮大。1953年,全县有蔬菜、
农林、兽医、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10人。1963年,达1042人。"文化大革命"期间,专
业技术人员多调做其他工作,队伍削弱。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通过落实知识分
子政策,专业技术人员归队,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从外地引进等。1978年,全县各类
专业技术人员达1584人。从1980年始,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当年套改专业技术职
称231人,其中技术员155人,助理工程师57人,助理农艺师19人。1981年,县人事局
配合县科委进行专业技术干部考核评定, 晋升专业技术职称460人,其中主治医师30
人、工程师13人、农艺师14人、兽医师1人、医师263人、助理工程师99人、助理农艺
师35人、 助理畜牧师5人。加上1980年套改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全县专业技术干部达
691人。1981年,全县有588名中专毕业生提高工资;对从社会上录用的52名闲散科技
人员见习期间的工资亦进行调升。1983年,县人事局确定一名具有大专学历的干部负
责专业技术干部工作,并协同有关部门对全县中级专业技术干部,从政治、工作、生
活待遇诸方面进行普查。全县共有大专文化程度以上的知识分子 (含助理以上职称人
员)900人,其中中级专业技术干部84人。中级专业技术干部中,有中共党员39人,其
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入党的10人,列为建党对象的11人;43人在领导岗位,其中
1978年后提拔的22人。1985年,全县各类专业技术干部达 3690人,其中党政机关114
人, 企业单位124人,事业单位3452人;属自然科学方面的1559人,社会科学方面的
2131人。
工资福利 工资 抗战至解放初期,根据地解放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
制。按工作生活必不可缺少的需要,免费供给衣、食、住、行、学习等用品,子女生
活保育费及少量需用津贴。生活标准根据职务和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确定。伙食分大
灶、 中灶、小灶3种。病伤员在病休期间,享受中灶或小灶。1950年,《各级人民政
府暂行供给制标准(草案)》规定,大灶菜金每人每天油3钱、盐5钱、肉4钱、粗菜1斤,
燃料计原煤1斤4两或木柴2斤; 中灶菜金按大灶2.5倍计算;小灶菜金按大灶3.7倍计
算。 食粮每人每天米1.5斤,细粮调剂1斤小米折小麦1.5斤;服装每人每年单衣、衬
衣各1套, 草帽、棉帽各1顶,夹鞋3双、棉鞋1双,袜子2双,棉衣3年2套、棉被4年1
条、 大衣3年1件、蚊帐5年1架;津贴每人每月猪肉1斤,肥皂2/3块、牙刷1/6把、牙
粉 2/3包, 毛巾1/6条,烟叶8两。纸烟,区级以下干部每月5包,县长级干部每月10
包。理发,按2斤米价折款(以上标准均为市制),1952年3月,由供给制改为包干供给
制。按干部的职务、资历定级,定工资分和包干费。月工资包干费标准为:11级,工
资分640分,包干费370分;17级,工资分328分,包干费175分;21级,工资分220分,
包干费123分;24级,工资分156分,包干费106分;29级,工资分90分,包干费89分。
工资分按粮、 油、盐、煤、布5种实物的价格折算、变动,由国家发给相应数量的实
物和货币,领取人自行处理。1954年10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分、包干费级
别进行调整。全县共有干部855人,中共泰安地委分配给章丘县增加工资14242分,调
资后实际占用14038分,剩204分。有578人增资,增资面67.6%。从1955年7月始,由
包干供给制改为工资制。同年11月,保留工资一律取消。对地区间物价差别,以物价
津贴的办法解决。1956年4月1日起,一律执行改革后的新工资标准。全国共划分11类
工资区, 章丘县为3类工资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共789人,此次工资改革,升级374
人,升级面为47.4%,每月共增资2872元。公私合营企业共23人,增资21人,增资面
91.3%, 每月共增资71.3元。后干部工资每隔几年即调升1次。从1960年10月起,降
低17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工资。 1959年,全县行政干部升级面为2%,文教卫生干
部升级面为5%。 1963年, 全县干部职工升级面为40.8%。 "文化大革命"期间,除
1971年对部分低工资人员进行调资外, 其他人员未动。1977年10月,调整部分职工
工资,升级面为59.36%。1978年,全县有2%的干部职工升级,共升级60人。1979年
11月,全县全民所有制干部职工升级面为44.7%;集体所有制职工升级面为38.19%。
1980年9月, 全县由3类工资区改为4类工资区。1980年,将中专毕业生的工资提到行
政24级。1981年,全县文教卫生职工普调一级工资,其中中年领导骨干和中年知识分
子较多地增加了一级工资。是年,将国家工作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定为26级。1982年,
全县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普提一级工资。属于调资范围的共2786人,其
中暂缓升级的2人, 病休或其他原因不予升级的17人,调资面为99.3%。属调资范围
的集体单位,有231人升级,5人由于各种原因未升级。1983年,全县企业职工普提一
级工资。此次调资,是同企业经济效益、职工个人劳动成果挂钩进行的。1985年,全
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改革。机关行政人员和事业技术人员,改行以职务工
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即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补贴、奖励工资4部分
组成。教育、卫生系统,分别实行教龄、护龄津贴,教育系统从当年1月1日执行,国
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从当年7月1日执行。全县列入工资改革范围的中小学教师2160
人,升级面为90.2%,人均月增资21.5元;党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8042人 (公安系统
和成人教育学校尚未实行工资改革),升级面为57.11%,人均月增资16.2元。在此次
工资改革前,离退休干部属企业单位的,每月补发12至17元;属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
单位的,每月补发17元,补发时间从当年5月1日执行。
福利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干部职工逐步享有公费医疗、福利费、探亲假、丧
葬抚恤等。公费医疗:从1952年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残废军人实行公
费医疗。1953年, 公费医疗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 病人凭单据报销药费。从1955
年7月,使用《公费医疗证》。1978年5月,实行公费医疗包干,将经费按实有人数拨
到单位, 自行掌握。从1984年9月始,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实行公费医疗总额包
干制度。从1985年始,每人每月增加医疗经费3元,全年共增加33.44万元。福利费:
1953年初, 章丘县福利费预算标准按每人每月1.8分提取。下半年,县、区两级工作
人员特殊困难补助费按每人每月2.2分提取 (分,即工资分。按粮、油、盐、煤、布5
种实物的价格折算、 变动) 。1962年,全县机关工作人员1116人,福利救济490人,
2.04万元; 补助从安徽省调入章丘县的干部34人次, 2140元,其中干部家属17户,
1556元。1965年,福利费标准按全县干部每人每月1元钱提取,共补助393人,1.36万
元。 从1981年始,干部福利费标准,改按每年全县干部职工总额的2.5%扣出。1985
年, 全县机关工作人员8042人, 福利补助1022人, 3.71万元, 补助集体福利事业
12.81万元。探亲假:1958年2月9日,国务院规定,远离家乡同家属分居两地的干部,
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 3至4个星期。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者,可在下一年度合
并给假4至5个星期。 因离家远往返时间在10天以上者,可两年1次,5至6个星期。假
期工资照发。 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规定,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
探亲假30天。如果父母与其配偶系异地,除规定探视配偶外,每4年可探望父母1次。
未婚职工每年探望父母给假1次, 20天。丧葬抚恤:新中国成立后,牺牲、病故的工
作人员, 不分级别,丧葬费一律按240元,包干使用。抚恤费标准,根据去世人的职
务和级别, 400至700元不等。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963年,从原机关福利费中解决。
1963年后,国家每人每月发给4至6元。从1979年11月始,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 8元,
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12元。从1983年始,根据不同情况,每人每月15至35元不等,但
总额不得超过去世人原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
精简下放 新中国成立初期,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机
关工作人员增加。仅在1955至19 56年"三大改造"(工业、农业、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
义改造)运动中,通过国家分配、社会招收、雇佣、私商过渡等渠道,即增加969人,
其中332人经过试用考察转为正式干部, 637人仍为试用或雇佣。县、区、乡出现机
构重叠、 人浮于事的现象。1957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精简机构,下放人员,开辟
生产道路"的指示, 成立县试用雇佣人员处理委员会,县长高子恭任主任,下设办公
室,人事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对试用、雇佣、从业、私商过渡人员进行清理。至年
底,县直机关下放46人(其中干部12人, 试用、 雇佣人员33人,勤杂人员1人) ,实
际下放占应下放人数的18%。1958至1961年,各行各业"大跃进",机构、人员剧增。
至1960年, 县直工作机构达47个,行政人员达2182人, 人浮于事,官僚主义滋长。
加之自然灾害的影响,造成财政困难。1961年10月,进行机关精兵简政。196 2年3月
31日,召开县、社两级机关企事业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中共章丘县委书记张海涛作关
于精兵简政的动员报告,提出:一、减人必须简政。机构设置根据实际需要,只求工
作任务归口(有人管),不强调上下对口,要"拆庙搬神";二、整编要改进领导方法。
减少不必要的工作任务、会议、报表、文件,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党委要抓党的方
针、政策、计划、政治思想工作、调查研究和经验总结;行政工作由政府业务部门去
做。三、党政机关人员要少而精,把多余的人员减下来。四、调配干部要与稳定干部
结合起来。五、精兵简政中要做好思想工作。对被精减人员的处理安置办法是:精减
对象主要是1958年以来从社会上招收的新干部,不适宜在上层机关工作的干部。积极
慎重,上下兼顾,统筹安排,各得其所。凡本人要求回乡参加生产的一律批准;有条
件回乡参加生产的,尽量做好思想工作动员回乡参加生产,或下放生产队转为不脱产
干部;不能回乡参加生产的,可以当工人、营业员,对较强的业务骨干,下放充实到
公社、供销社、手工合作社;对老弱病残的,做到适当安置。1962年底,县直工作部
门由42个减为26个。 其中县委工作部门由13个减为7个,县人委工作部门由29个减为
19个,减少34%。县、社行政干部由132 5人减为915人,减少30.9%。
离退休退职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机关干部享有离休退休待遇;未到退休年
龄又不够病退条件的,可退职。自1979年10月,县专设老干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离
退休党员干部的安置、学习、福利待遇与管理工作。离休条件为:凡1948年底前参加
革命工作或1949年9月底前参加革命工作、 享受供给制待遇的老干部,其中包括1949
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干部, 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
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以及1948年前在解放区参
加革命工作并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干部待遇的干部。一般干部离休年龄,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干部离休后,仍享受原有的政治、生活待遇,原
工资照发, 并每年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1985年底,全县共有770人办理离休手续。
退休条件为, 全民所有制干部,凡男性年满6 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有一定工作
年限或因公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后,均可退休。工作人员退休后,
由国家按照本人的工作年限、 贡献大小,享受不同标准的退休金。一般工作年限满5
年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 (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加退休后居住地点的物价津贴,
下同) 的50%;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满15年,因劳致残、丧失
工作能力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因公残废、丧失工作能力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长期从事科技、文教等事业并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退休金可由省 (自治区、直
辖市) 或国务院批准,酌情提高。退休人员到退休后居住地点的车船费、行李费、途
中伙食补助费和旅馆费,参照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人员退休死亡时,由退休后居住地
县人民政府,在优抚费的基础上,一次加发本人3个月的退休金, 给其亲属作为丧葬
补助费。1957至1965年,退休134人;1966至1976年,退休324人;1977至1985年,退
休1820人。 1957至1985年底,全县共退休 2278人。退职条件为:全民所有制工作人
员,凡年老或病弱不能继续工作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自愿退职的、不适宜现职工作
又不愿接受其他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后,可按退职处理。退职金,工作满5年或5
年以下的,除发给本人一个月的工资外,每满一年加发本人一个月的工资;工作满10
年或不满10年而在5年以上的, 除按上述规定发给外,从第6年起,每满1年加发本人
一个半月的工资; 工作年限超过10年的,除按上述规定发给外,从第11年起,每满1
年加发本人两个半月的工资。退职人员的退职金由原工作单位开支。本人及其家属到
退职后居住地点的车船费、 行李费、 途中伙食补助费及旅馆费, 按国家规定办理。
1950至1985年12月, 全县共有636名全民所有制工作人员办理退职手续, 其中对
1962年411名下放干部发给退职生活补助费。
年老体弱干部安置 新中国成立以来, 妥善安置老弱病残干部,使其"老有所
养, 各得其所";"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微从优"。1962年7月4日,县人委
发出《关于退休人员口粮标准和生活日用品供应办法的通知》。对退休人员的口粮和
日用工业品实行优惠供应;对一部分原来享受特殊供应的工作人员,退休到新的居住
地点后,仍享受特殊供应。为给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1975至1983年,凡离
休、 退休、退职干部,均照顾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就业。对离退休干部病故后的
遗属, 个别生活确有困难者, 除按规定发给生活补助外,并从干部福利费中拿出一
部分,给予适当照顾。各乡(镇)建有离退休干部组织,具体负责离退休、退职干部的
服务工作。各级党政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代表会、座谈会,吸收他们参加一定会议,
看必要的文件,听重要报告,过组织生活;并做好节日探访、慰问工作,组织离退休
干部到外地参观和旅游等。 离退休干部回农村安家,家中住房需要修缮的,可在500
至1000元之内补助;必须新建或扩建住房的, 经有关部门审定, 离休干部可在2500
至3000元内补助, 退休干部可在2000至2500元内补助,建房补助费按原经费渠道支
出。1957至1985年底,全县共有2278名全民所有制年老体弱干部得以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