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国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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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民国元年),在改旧县衙为县政府的同时,旧县衙官吏、机构废黜。县政
府设民政长为一县之长,机构设一、二、三科,各配科长1人。县民政长从第二任始,
改称为县知事。直至1928年(民国17年),民政长、县知事多由省督军、督办、省长委
任;县政府所属科长、科员等,管理混乱。1929年(民国18年),县知事改称为县长。
1930年(民国19年) ,按《国民政府组织法》改组县政府,人员编制为县长、秘书各1
人。"县长由省民政厅提名,经省政府议决任命之"。机构设一、二科及公安、建设、
财政、教育4个局,各设科、局长1人,科员3人,办事员若干人。"各科长由县政府呈
请民政厅委任,科员由县长委任"。从1933年(民国22年)始,改为"县长由省政府咨内
务部, 内务部转咨铨叙呈行政院转呈国民政府任命之"。抗战时期,日伪县公署人员
编制与国民政府的规定略同,其规模稍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