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末官吏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1a&A=2&rec=462&run=13

职官 文职官员设有知县、 县丞、典史、教谕、训导各1人;武职官员设有把
总(汛官) 1人。时,中下级文官经吏部铨选任命,中下级武官由兵部铨选任命。官员
出身,有所谓"正途"、"异途"之分。文官的"正途"含科甲(考中举人、进士者) 、"五
贡"(恩贡、优贡、岁贡、拔贡、副贡) 与荫生,以科甲为重。"异途"含监生、叙议、
杂流、捐纳等类别,其中"捐纳"系用银两捐官,多为社会舆论所轻。教谕、训导多贡
举出身,以贡生居多。职官薪俸,按规定,每年知县(正七品)俸银二十九两二钱五分
九厘,县丞(正八品)俸银四十两,典史(未入流)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教谕俸银四
十两,训导俸银四十两。但规定薪俸之外,还允许地方官吏征收"正赋"时额外加码,
所谓"养廉"。其中把总年"养廉银"一百两。实则可以各种借口任意附加,有各种名目
的"附加税"及临时"私派",致使贪污盛行,职官实际收入难以计算。
吏员 亦称书吏,俗称"师爷"。县衙的"刑名钱谷"等事务,分别由吏、户、礼、
兵、刑、工房的吏员办理。吏员多为父子、师徒世袭。其薪俸虽无正式规定,但因熟
悉官场情况,精于应付上司和对付百姓之权术,可以利用官场陋习,投机钻营,中饱
私囊,并对百姓敲诈勒索。
差役 县衙有"门子二名, 工食银一十一两二钱一分;皂隶十二名,工食银六
十七两二钱六分;仵作四名,工食银二十二两四钱二分;马快八名,工食银一百二十
五两五钱七分五厘;民壮三十二名,工食银二百五十六两;禁卒八名,工食银八十九
两六钱八分;轿伞扇夫七名,工食银三十九两二钱三分五厘;库子四名,工食银二十
二两四钱二分;斗级四名,工食银二十二两二钱二分"。县丞公署有"门子一名,工食
银五两六钱五厘;皂隶四名,工食银二十二两四钱二分;马夫一名,工食银五两六钱
五厘"。儒学谕训公署有"斋夫三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膳夫二名,工食银一十三
两七钱七分七厘七毫八丝;门斗三名,工食银二十二两三钱二分"。递铺有"司兵二十
八名, 工食银一百九十一两五钱二分"。差役属"贱役",其工食银为数低微。马快最
多,每年每人十五两六钱九分六厘八毫七丝五忽;斗级最少,每年每人五两五钱五分
五厘。但他们多利用官场积弊,敲诈勒索、捞取外快。

清末县署官吏差役年薪俸、工食银表
单位:两
┏━━━━━━━━━━┯━━━━━━━━━━┯━━━━━━━━━━┯━━━━━━━━━┯━━━━━━━━━━┓
┃ 职 称 │ 品 级 │ 薪 俸 │ 养 廉 银 │ 工 食银 ┃
┠──────────┼──────────┼──────────┼─────────┼──────────┨
┃ 知 县 │ 正 七 │ 29.26 │ │ ┃
┠──────────┼──────────┼──────────┼─────────┼──────────┨
┃ 县 丞 │ 正 八 │ 40 │ │ ┃
┠──────────┼──────────┼──────────┼─────────┼──────────┨
┃ 典 史 │ (未入流) │ 31.52 │ │ ┃
┠──────────┼──────────┼──────────┼─────────┼──────────┨
┃ 教 谕 │ │ 40 │ │ ┃
┠──────────┼──────────┼──────────┼─────────┼──────────┨
┃ 训 导 │ │ 40 │ │ ┃
┠──────────┼──────────┼──────────┼─────────┼──────────┨
┃ 把 总 │ │ │ 100 │ ┃
┠──────────┼──────────┼──────────┼─────────┼──────────┨
┃ 门 子 │ │ │ │ ┃
┠──────────┼──────────┼──────────┼─────────┤ ┃
┃ 库 子 │ │ │ │ ┃
┠──────────┼──────────┼──────────┼─────────┤ ┃
┃ 皂 隶 │ │ │ │ 5.6 ┃
┠──────────┼──────────┼──────────┼─────────┤ ┃
┃ 仵 作 │ │ │ │ ┃
┠──────────┼──────────┼──────────┼─────────┤ ┃
┃ 轿  │ │ │ │ ┃
┠──────────┼──────────┼──────────┼─────────┼──────────┨
┃ 马 快 │ │ │ │ 15.7 ┃
┠──────────┼──────────┼──────────┼─────────┼──────────┨
┃ 民 壮 │ │ │ │ 8 ┃
┠──────────┼──────────┼──────────┼─────────┼──────────┨
┃ 禁 卒 │ │ │ │ 11.2 ┃
┠──────────┼──────────┼──────────┼─────────┼──────────┨
┃ 斗 级 │ │ │ │ 5.6 ┃
┠──────────┼──────────┼──────────┼─────────┼──────────┨
┃ 马 夫 │ │ │ │ 6.7 ┃
┠──────────┼──────────┼──────────┼─────────┼──────────┨
┃ 斋 夫 │ │ │ │ 12.6 ┃
┠──────────┼──────────┼──────────┼─────────┼──────────┨
┃ 膳 夫 │ │ │ │ 6.9 ┃
┠──────────┼──────────┼──────────┼─────────┼──────────┨
┃ 门 斗 │ │ │ │ 7.4 ┃
┠──────────┼──────────┼──────────┼─────────┼──────────┨
┃ 递 铺 │ │ │ │ ┃
┠──────────┼──────────┼──────────┼─────────┤ 6.8 ┃
┃ 司 兵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