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土地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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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章丘县耕地面积为145.8万亩,人均占有土地2.5亩。1950年以来,由于
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占用大量土地。1958年,占用1.17万亩。1969年5月至1972年6
月,共占用4.43万亩。至1981年底,全县耕地面积下降为12 5.2万亩,年均减少土地
6000亩,人均仅占1.39亩,影响了农业的发展。县政府为贯彻从严少占的原则,制止
乱占耕地的歪风, 1963至1981年,进行了4次土地清理。1978年以来,随着国民经济
的繁荣,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农村兴起"建房热"。1980至1981年9月,有2.7万农户建
新房, 占农户总数的14.7%,用地面积540万平方米;并有不少社队兴建工副业和公
共文化福利设施,出现乱抢乱占宅基地现象。1981年,县政府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制
止乱抢乱占宅基地的措施,对集体和社员建房用地进行全面清理,共清理出不符合宅
基地申请手续的建房户967户、土地287亩。对多占地基,采取退回和罚款后补办手续
的办法进行处理;并规定,社员每户建房不得超过3市分;占用非耕地要经公社(后改
为乡镇) 批准;占用可耕地须经县批准,发给土地使用证。1982年,针对部分社队和
群众抢占多占乱占土地建房现象,县政府在宣传上级有关政策、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
按照城镇、平原、山区各种不同情况,对每户占用宅基地标准作出具体规定,为建房
用地审批提供依据;还规定,社员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不得在生产用地
上打坯、建房、挖土、葬坟;严禁出租、买卖和连片转让宅基地;对出租、出卖房屋
者,不准再申请宅基地;社员迁居拆除旧房腾出的宅基地,由生产队收回统一安排。

章丘县征用土地统计表
计量: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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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建设 │ 社员建房 │ 集体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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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度 │ 征用数量 │ 年 度 │ 征用数量 │ 年 度 │ 申请户数 │ 用地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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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 │ 202 │ 1974 │ 1277.4 │ 1972 │ 318 │ 8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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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7 │ 924.8 │ 1975 │ 704.7 │ 1973 │ 41 │ 10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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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8 │ 11708.9 │ 1976 │ 1517 │ 1974 │ 181 │ 46.3 │ 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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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3 │ 168.8 │ 1978 │ 1700 │ 1975 │ 100 │ 27.8 │ 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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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4 │ 217.6 │ 1980 │ 1012 │ 1976 │ 34 │ 8.5 │ 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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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 │ 620.5 │ 1981 │ 2808.4 │ 1977 │ 16 │ 4.7 │ 1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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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6 │ 18.7 │ 1982 │ 727.6 │ 1978 │ 60 │ 14.9 │ 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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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7 │ 28.9 │ 1983 │ 311.24 │ 1979 │ 66 │ 17.4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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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2 │ 842 │ 1984 │ 1063.5 │ 1984 │ 109 │ 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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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3 │ 1364 │ 1985 │ 1928.2 │ 1985 │ 196 │ 5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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